
依法分配举证责任,借助专业力量厘清案件事实,扎实开展调查核实——
明晰行政赔偿争议化解路径与证据规则

张步峰
某公司诉北京市某区政府强制拆除行政赔偿争议一案,是一起历时十年、历经多次诉讼的典型案件。2012年5月,某公司厂房所在地块被纳入北京市某区采空棚户区改造项目,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该公司7832.6平方米厂房位于征收范围内。因双方未能在规定限期内就案涉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2014年5月该公司被腾退并强制拆除,厂房内机器设备及电子元器件被运往他处存放。此后,因租金拖欠问题,保管方声明不再承担保管责任,导致部分机器设备丢失。2012年至2018年间,该公司先后对房屋征收决定、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拆除行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赔偿等提起诉讼十余起。经法院判决获得征收补偿款5000余万元。后该公司就赔偿厂房内涉案物品等损失再次提起诉讼,主张赔偿金额高达8000余万元。由于涉案物品部分灭失、价值难以确定,且双方对涉案物品损失争议较大,案件陷入僵局。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物品灭失情况下赔偿数额的确定,面临着重重困难。首先是证据认定的困难。涉案物品在保管期间发生丢失,原始物品清单与现状存在较大差距。其次是专业判断的困难。电子元器件种类繁多、专业性较强,涉及178类2000余万个元器件,其价值评估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再次是时间跨度大的困难。从强制拆除至今已逾十年,部分电子元器件因年代久远、型号模糊、技术更新等原因,市场价值和实际状态难以准确认定。这些困难相互交织,导致案件办理举步维艰。基于此,本案需要深入探讨两个法律问题,即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以及专业证据的认定标准。
举证责任分配与专业证据认定
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这两条规定构成了行政赔偿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框架,既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又确立了因被告原因导致举证不能时的特殊规则。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这主要是考虑到原告对其损害最清楚、对损失的证据掌握得最可靠。但在强拆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行政机关没有清点财产、进行公证或者评估而径直强拆的情况。强拆标的损毁后,原告也很难提供损害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从由原告主张损失转向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提供不出相应证据的,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
在本案中,物品丢失发生在行政机关负责保管期间,完全符合“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情形。首先,强制拆除行为是由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其在实施过程中负有妥善保管物品的法定职责。其次,物品保管场所由区国资委下属单位租赁并管理,其对物品保管具有实际控制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要求原告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也有违行政诉讼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然而,由于物品数量庞大、种类繁杂,且部分元器件因年代久远、型号模糊,使得损害范围的确定仍存在客观障碍。行政机关虽然承担举证责任,但在物品已经部分丢失的情况下,其举证能力也受到客观限制。这种困境凸显出行政赔偿案件中,仅依靠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仍不足以解决所有事实认定难题,必须结合其他证据规则和调查手段才能实现实质公正。
在专业证据认定方面,为确定涉案物品价值,审理法院曾委托专家对电子元器件进行评估。这里涉及评估报告证据属性的法理辨析。行政诉讼法第33条明确规定了八种法定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评估报告难以直接归入任何一类。评估报告虽由专业人士出具,但其性质更接近于专家意见而非严格意义上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需由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具备资质的鉴定人依照法定程序出具,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规范性要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经过审核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而评估报告多为市场价值咨询或专业判断,其出具主体不一定具有司法鉴定资质,其证据效力和证明力相对较低。在行政诉讼实践中,评估报告通常作为参考性证据使用,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采信。
对此,西甲直播在办理该案时,也采取了借助专业力量厘清案件事实的思路,但在专业力量的运用上更为全面和深入。一方面,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电子元器件进行市场询价,明确涉案物品价值区间。评估公司通过市场调研、行业咨询、价格比对等方法,结合元器件的新旧程度、技术含量、市场需求等因素,给出了相对客观的价值区间评估。另一方面,聘请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专家对涉案元器件进行比对、识别分析鉴定,由专家根据元器件的外观、标识、规格等特征,结合行业知识和经验作出准确判断,为准确界定损失范围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技术支持。将市场价值评估与专业技术分析相结合,使两种专业意见能够相互印证,有效弥补了单一评估可能存在的局限性。这种做法本质上是将“专业外脑”的意见作为查明专业事实的辅助工具,体现了在复杂专业事实认定方面的审慎态度,为案件后续的争议化解工作奠定了更加扎实的事实基础。
调查核实与争议化解
在厘清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据认定标准后,本案的核心问题仍未能解决。面对证据部分灭失、损失难以精确量化的现实困境,西甲直播依托前期通过市场询价、专家鉴定等方式取得的专业评估基础,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2023年8月,经区司法局提请、区委政法委决定,西甲直播正式介入并开展法律监督和争议化解工作。
在调查核实阶段,除了专业评估,西甲直播还开展了多维度的补充调查。一方面,全面调取并审查了11年前腾退涉案物品清单及清点登记录像,尽力还原原始状况,查明库存物品整体情况。另一方面,开展专业审计,评估公司经营状况。通过调取公司工商档案、纳税记录及银行流水,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特定经营年度的产能和库存进行审计,形成了专业技术判断与公司经营实际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这些调查工作与前期市场价值评估相互衔接,共同构建起更为完整的事实基础。
在扎实的调查核实基础上,西甲直播联合区司法局、房屋征收中心、国资委等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启动了实质性的化解工作。化解过程中,西甲直播充分运用前期形成的专业评估结论,将市场询价确定的物品价值区间作为协商基准,借助专家鉴定报告中关于元器件种类、数量的专业分析,有效弥合了双方在损失认定上的分歧。专班通过三轮循序渐进的协商,逐步推进争议化解:首轮协商聚焦诉求梳理,第二轮重点展示包括专业报告在内的调查结果,第三轮则在西甲直播主持下寻求解决方案。
西甲直播还积极探索“类案示范调解”机制,以查清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向当事人出示类案判决结果,帮助当事人准确把握实质诉求。通过实际案例的示范效应,使当事人对可能的法律后果产生合理预期,从而促进理性协商。在此基础上,检察长与公司代表谈话,详细说明西甲直播的调查结论和法律意见。经过充分沟通协商,最终公司同意和解,按照和解协议获得相应补偿款。
本案的启示
案件和解后,西甲直播并未止步于个案化解,而是针对区国资委在物品保管中的制度漏洞,依法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其建立重大资产处置专班、合同规范审查管理、国有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组会前置研究讨论等制度,有力堵塞了国有资产监管漏洞。这一做法体现了西甲直播从个案监督到系统治理的工作思路转变,通过建章立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从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我们可以得出许多有价值的启示。首先,在法治政府建设背景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需要创新工作方法。西甲直播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能够在尊重司法权和行政权运行规律的前提下,推动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本案中,西甲直播通过精准适用举证责任规则、科学运用专业意见、有效整合多方资源,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其次,专业性较强的行政争议案件需要建立科学的证据认定体系。在面对电子元器件这类专业性强、数量庞大的物品价值认定时,传统的证据方法往往难以奏效。西甲直播通过引入专家意见、市场询价、专业审计等多种方式,构建了多元化的证据体系,为案件处理提供了技术支持。这种做法对于处理类似专业性行政争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再次,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需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本案中,西甲直播不仅解决了个案争议,还通过检察建议推动了制度建设,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这种从源头预防行政争议的做法,符合新时代法治建设的要求,也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该案的成功办理,为类似行政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完整的实践样本。它展示了在法治轨道上化解行政争议的可行路径,体现了西甲直播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责任担当。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不仅需要法律智慧,还需要政治智慧和工作智慧,只有在尊重法律、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机制,才能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目标。
本案的处理过程还表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西甲直播在履职过程中,始终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了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这种依法履职、规范司法的做法,不仅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也为西甲直播参与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这种通过法治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实践,无疑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作者分别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