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构建兼具精细化、人道化与再社会化功能的现代化刑罚体系,已成为新时代刑事法治建设必须回应的紧迫任务——
应对犯罪结构变化协同推进刑罚体系完善
肖中华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体现分层化与条件化的设计思路。对于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积极悔罪的犯罪人,应允许在刑罚执行完毕并经过考察期后申请封存记录。被封存的犯罪记录除司法机关依法查询外,不得作为录用、升学、信贷等社会领域的歧视性依据。同时,应通过与社会信用体系、就业服务体系的联动,帮助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防止“标签化”效应导致再犯。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与科技的飞速发展,刑事犯罪结构也发生显著变化: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数量持续回落,危险驾驶罪、帮信罪等轻罪案件占比大幅上升,同时犯罪形态日趋网络化、专业化、智能化。以自由刑为核心的传统刑罚体系难以适配这一犯罪结构变迁,正在面临系统性挑战。因此,构建兼具精细化、人道化与再社会化功能的现代化刑罚体系,已成为新时代刑事法治建设必须回应的紧迫任务。
当前我国犯罪结构变化呈现新特点
随着经济社会和科技革命的飞速发展,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因时因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持续下降,轻罪案件占比显著上升。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形势正在发生一些变化,刑事犯罪结构呈现显著调整,重罪数量及占比明显下降,严重暴力犯罪占比从2004年的19.4%降至2024年的3.7%;轻罪数量及占比持续上升,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数占比从20多年前的不到55%上升至近五年来保持82%以上。犯罪态势的转变对传统刑罚体系造成了结构性冲击,对刑罚体系的合理化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是网络犯罪数量激增、手段多样,关联犯罪链条复杂。网络犯罪已经成为我国增长速度最快的犯罪类型之一。2024年,全国西甲直播起诉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27.2万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起诉7.8万人,同比上升53.9%。网络犯罪的主体不再是零星的个体行为,已经发展成为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专业犯罪团伙。此外,由于网络犯罪存在显著的跨地区和隐蔽性特点,以自由刑为主的传统刑罚结构,在面对新型网络犯罪时能否有效发挥刑罚的威慑效应存在疑问。
三是经济犯罪呈现专业化、隐蔽化、智能化特点。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经济犯罪案件数量高位运行。2024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各类经济犯罪案件7.8万起。经济犯罪往往与网络技术深度融合,呈现出“技术驱动型”“跨平台化”“链条化”的特征,资金掮客、技术黑客、股市“黑嘴”、造假中介等黑灰产业链问题日益凸显。面对这一趋势,传统刑罚治理模式中“重打击、轻预防”的思路已难以应对。单纯依赖自由刑与财产刑的惩罚手段,往往只能实现对个别环节的打击,难以切断犯罪网络的系统性运行。
犯罪结构变化对传统刑罚体系的冲击
犯罪结构变化对传统刑罚体系的冲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犯罪附随后果在轻罪案件中呈现出“轻罪重罚”的刑罚倒挂现象。“刑罚倒挂”是当前轻罪案件治理中面临的最大困境,主要表现在犯罪附随后果的泛滥。第一,犯罪附随后果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和约束。目前对于犯罪附随后果的规定散见于刑法之外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甚至行业规定中,缺乏统一的上位法约束,犯罪附随后果规避了罪刑法定原则和比例原则的约束。第二,犯罪附随后果适用标准模糊。一方面,现有的犯罪附随后果一般不区分犯罪行为和犯罪附随后果之间的关联;另一方面,大部分规定也不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即一旦行为人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纵使该行为仅属于微罪范畴或者情节轻微的过失犯罪,其原本享有的部分权利、所具备的职业资格或是当前从事的工作,通常也会随之被剥夺或终止。第三,某些案件中犯罪附随后果实质上比刑罚本身还要严厉。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为例,刑罚为一个月至六个月的拘役。然而,相比短暂的拘役,犯罪人却可能要被永久性剥夺其谋生的执业资格,不利于轻微犯罪案件中犯罪人的有效再社会化。
二是以自由刑为核心的传统刑罚结构在面对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时面临挑战。首先,自由刑在威慑和改造功能上呈现弱化趋势。自由刑在传统犯罪中主要起到威慑、隔离与改造功能,但网络犯罪与经济犯罪多为非暴力、非接触型行为,其危害主要体现为对信息安全与经济秩序的破坏,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手段难以有效触及犯罪根源。其次,刑罚个别化与矫正难度增加。此类犯罪主体多具有较高学历和专业背景,传统监禁式改造模式缺乏针对性,难以促成行为矫正与社会再整合。再次,网络犯罪、经济犯罪属于典型的贪利型犯罪,单纯的监禁惩罚,如果没有彻底剥夺犯罪分子犯罪所得、限制其再犯能力,事实上并未达到刑罚的目的。相比监禁,财产刑、职业禁令、网络访问限制等措施更具预防与教育效果。最后,自由刑中心结构还面临刑罚公正性的挑战。由于网络犯罪与经济犯罪的危害后果难以量化,量刑标准不统一,易导致同类案件刑罚差异较大,影响司法公信力。
应对犯罪结构变化刑罚体系的调整路径
面对犯罪结构变化,刑罚体系调整需从立法、司法、社会治理三个方面协同推进,核心路径包括调整主刑体系、完善附加刑体系、加快构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首先,调整完善刑罚主刑体系。第一,严格控制死刑适用。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总体改善以及刑罚人道化理念的确立,死刑应进一步限缩至极端严重暴力犯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通过逐步减少死刑核准案件数量、严格审查死刑证据标准,并扩大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范围,实现刑罚的公正与理性平衡。第二,推动自由刑的轻缓化与精细化。在犯罪类型日益多元的背景下,自由刑应实现分层化与差异化适用。对于轻微、初犯或偶犯,应更多采用短期刑、缓刑、社区矫正等替代性措施,以降低监禁刑的社会成本,促进罪犯社会再整合;对于严重犯罪,则应通过分级管理、教育矫正、风险评估等手段,提升自由刑执行的针对性与科学性。同时,应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构建“智慧矫正”体系,实现刑罚执行的可视化与动态化管理,使自由刑的惩罚与改造功能兼顾。第三,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非监禁刑的理念符合现代刑罚“矫正优先、监禁为辅”的发展趋势。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一步完善管制、拘役、社区服务令等制度的适用标准,并将其与社会服务、公益劳动等社会性矫治机制相结合。对于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等非暴力犯罪,应更多采用罚金刑、资格刑、限制令等替代性制裁,以实现刑罚个别化与社会功能化。此外,可探索建立职业禁入、网络技术使用限制、电子监管等新型刑罚形式,使刑罚手段更具针对性与预防性。
其次,完善刑罚附加刑体系。第一,提升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在经济犯罪与网络犯罪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财产刑的预防与惩治功能愈发重要。罚金刑作为一种附加刑,一方面,其适用能够更全面地实现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另一方面,罚金刑的正确适用可以更有效地预防犯罪。应当完善罚金刑的计算标准与执行程序,确保其与犯罪所得、损害结果、行为人经济状况相匹配;同时,应强化追缴机制,防止通过资产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刑罚执行。对于高额经济犯罪,可探索与没收违法所得制度、财产申报制度的衔接,形成经济性制裁体系。第二,进一步强化资格刑的功能。资格刑对于限制特定职业或社会活动权利,防止再犯具有独特价值。应在现有刑法框架下,扩大资格刑在金融、教育、医疗、网络安全等重点领域的适用范围。特别是针对网络犯罪与经济犯罪,应通过禁止从业、限制技术使用、限制担任公司高管等措施,防止行为人利用职业便利再次实施犯罪。同时,应建立资格刑执行后的评估与恢复机制,使其兼具惩戒性与教育性,实现刑罚的动态平衡。
最后,加快构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科学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实现刑罚社会化与个别化治理的重要环节。当前,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方面已取得一定进展,但对于轻罪、初犯以及非暴力犯罪人群,相关制度尚不健全。应当在立法层面确立犯罪记录封存的基本原则和适用条件,明确封存范围、期限及程序,使之既能保障社会安全,又能有效促进犯罪人再社会化。具体而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体现分层化与条件化的设计思路。对于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积极悔罪的犯罪人,应允许在刑罚执行完毕并经过考察期后申请封存记录。被封存的犯罪记录除司法机关依法查询外,不得作为录用、升学、信贷等社会领域的歧视性依据。同时,应通过与社会信用体系、就业服务体系的联动,帮助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防止“标签化”效应导致再犯。此举不仅有助于发挥刑罚的教育与感化功能,也符合现代刑法“惩罚与保护并重”的人本主义取向。
[作者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博士研究生。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问题研究》(项目编号:GJ2025B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