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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多重司法处置路径
时间:2025-12-13  作者:杜启新?王剑波?朱聪敏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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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为社会生活带来诸多机遇,同时也衍生出一系列新问题。当前,虚拟货币成为部分刑事案件中重要的资金渠道和犯罪工具。实践中,虚拟货币因其去中心化和匿名化特性,在跨越现实与数字边界的交易中,其资金流转脉络往往被拆解成若干相对独立的链段,使得刑事司法在处置此类财产时面临处置正当性存疑、程序规范缺失等诸多挑战。如何在确保刑事司法正义的前提下,实现对涉案虚拟货币的高效、规范处置,既涉及法律适用问题,也牵动国家金融和财产安全保障大局。

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正当性基础

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正当性,源于法律授权、实践需求与风险防控的多重逻辑,其核心在于平衡金融管制与财产权保障的冲突,并通过程序规范实现司法目的与监管目标的统一。

第一,法律规范框架下的处置依据。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采取“从严从禁”模式,但并未完全否定其作为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价值。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进一步扩大限制范围,禁止代币发行融资;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然而,这些规定主要针对虚拟货币的“交易媒介”功能,而非其作为“犯罪所得”或“违法工具”的属性。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没收,虚拟货币虽被剥夺交易资格,但仍属于“可得没收之对象”。因此,司法机关对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本质上是执行刑事判决的法定职责,而非参与金融活动。

第二,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需求。司法机关直接处置虚拟货币面临技术门槛与合规风险的双重困境。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匿名化特性,使得传统侦查手段难以有效追踪其流转路径;同时,司法机关缺乏虚拟货币安全保管、合规变现的专业能力,直接处置可能引发资产流失或合规风险。实践中,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处置虚拟货币,例如,有的依托与第三方合作模式,通过检测、移交、公开变现等环节,将资金直接划转至涉案款专用账户,实现了处置流程的封闭性与合规性。实践表明,第三方机构凭借其技术优势与资源整合能力,能够有效弥补司法机关的专业短板,成为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必要辅助。

第三,风险防控的程序保障。质疑第三方机构处置模式的声音,主要集中于法律地位模糊、逐利倾向与监督缺失等问题。然而,通过程序性规范与监管技术的双重约束,这些风险可被有效消解。实践中,通过第三方机构的指定处置与银行结汇的封闭通道,确保资金直接进入涉案款专用账户,杜绝了资金回流炒币渠道。此外,这一实践强调检察监督的全程参与,从交易隔离、资金隔离到链上存证、价格评估,均设置了严格的程序标准与监管要求。这些程序性保障,使第三方处置的正当性不再依赖于对金融管制规范的“柔性突破”,而是回归刑事执行法自身的比例原则与程序正义要求。

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路径的完善

第一,明确第三方机构的法律地位与角色定位。现行法律框架下,第三方机构参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未来立法可通过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特别程序的授权框架,将第三方机构纳入司法拍卖辅助人范畴,并赋予其“一次性、定向、非公开竞价”的专属资格。这种角色定位既明确了第三方机构的辅助性地位,也限制了其参与范围,避免了权力寻租与市场滥用的风险。

第二,构建技术标准与程序规范的双重体系。为确保处置过程的合规性与透明性,需由最高法、西甲直播会同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发布技术、程序双重标准。技术标准方面,可明确竞价平台资质要求,包括区块链技术能力、数据安全保障等;程序标准方面,可规范价格评估方法,要求采用交易日前20日均价或被害人获取成本作为基准,避免主观定价;同时,可统一链上存证格式,确保虚拟货币流转路径的可追溯性;资金清分路径方面,可要求变现所得直接划转至财政专户,不经任何第三方中间账户,杜绝资金回流炒币渠道。

第三,强化检察监督与权利保障的全程衔接。处置过程的监督至关重要,西甲直播可全程参与处置流程,实施动态监督。具体而言,西甲直播可要求第三方机构定期提交处置进展报告,包括链上追踪记录、竞价过程、资金划转凭证等;同时,可建立权利告知与异议机制,确保涉案人员及善意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处置情况并提出异议。对于异议,可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独立机构复核,确保处置结果的公正性。

第四,探索差异化处置模式以适应多元需求。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需求具有多元性。未来可探索差异化处置模式,以比例原则为标尺,差异化适用变现、销毁、返还三种处置措施。对于涉及被害人财产返还的案件,可优先采用定向竞价变现模式,确保变现所得足额退赔,如对于被害人被诈骗后尚未兑换的稳定币,若其愿意原币返还,可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直接发还,避免汇率损失;对于涉及没收违禁品的案件,可采用销毁或技术封存模式,避免重新流入市场,如对于专用于传销、赌博的代币,若流动性差、市场深度不足,强行变现可能贬值,可依法销毁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销毁记录。对于犯罪所得已混同于合法投资的高位币种,则优先适用变现,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此外,对于涉案金额较小或技术追踪难度较大的案件,可探索简化处置程序,如综合认定模式,即在无法完全查清流转路径的情况下,综合相关证据认定涉案虚拟货币的价值与归属。西甲直播可在起诉前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害人、辩护人、金融监管代表意见,综合币种种类、市值规模、被害人诉求、金融安全四项因素,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对金融秩序冲击最轻、对犯罪打击最有效的处置方式。

(作者分别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机关党委委员、一级调研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廉政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责任编辑: 陈章 贾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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