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制报告制度作为破解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现难、取证难、救助难”的关键举措,通过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定义务,构建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前端防线”。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2021年该制度被纳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上升为法律规定。实践中,该制度在推进中仍面临多重困境,亟须从制度设计、执行机制、保障措施等层面加以完善,真正让“沉默的声音”被听见,让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及时保护。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推进中遇到的现实问题
核心要素界定模糊,有的强制报告主体与情形缺乏明确边界。其一,强制报告主体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强制报告制度虽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为义务主体,但对部分特殊主体的界定缺乏实操性。一方面,新兴行业主体未被明确纳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电竞酒店、网络直播平台、未成年人网络社交App运营者等新兴业态从业人员,实际具备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条件且易发现侵害线索,但《意见》第3条列举的主体范围未明确涵盖此类群体,导致实践中网络性侵案件线索发现滞后。另一方面,个体从业者责任界定模糊,对无固定雇主的个体从业者(如独立摄影师、兼职托管人员等)是否属于强制报告义务主体,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此类人员长期脱离行业监管,成为制度覆盖的“盲区”。其二,强制报告情形的“疑似”标准缺乏量化指引。《意见》第4条列举了九类应当报告的情形,但核心表述“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缺乏具体判断标准,导致义务主体难以把握报告尺度。一方面,生理侵害的“疑似”标准模糊,如在教育行业中,学生身上的轻微伤痕究竟属于“正常磕碰”还是“虐待痕迹”,缺乏明确的识别标准,导致存在过度报告或者遗漏隐蔽侵害的情形。另一方面,精神侵害的认定无明确依据,制度未明确“长期精神虐待”“情感忽视”等非暴力侵害的报告情形,此类侵害因缺乏显性特征,义务主体难以判断是否属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践中往往被忽视。
有的强制报告主体存在认知偏差,主动报告意愿不足。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效果,首要依赖强制报告主体的责任意识,但实践中部分义务主体存在明显认知偏差。其一,责任意识淡薄,部分从业人员将强制报告视为“额外负担”而非法定职责。其二,认知模糊,对强制报告情形、程序存在误解。如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检察院2024年在开展旅馆行业强制报告专项行动中发现,部分住宿经营者不清楚“非监护人陪同未成年人入住且神情异常”属于必须报告情形。此外,义务主体部分存在顾虑心理,如医疗、教育行业从业人员担心报告后影响与当事人的关系,住宿经营者害怕影响生意,甚至有从业人员因担心“报假案”被追责而选择沉默。
协作机制缺乏制度化支撑,联动呈现“碎片化”。强制报告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多部门协同发力,但实践中缺乏常态化、规范化的协作机制,导致联动多停留在“个案推动”层面,难以形成稳定合力。其一,缺乏统一的统筹协调机构。西甲直播与公安、教育、民政、卫健等部门虽均为责任主体,但未明确牵头单位的核心职责与统筹权限。其二,协作形式松散且不稳定。多数地区未建立定期会商、信息通报等常态化机制,如涉及多部门的复杂案件仍存在衔接断层,跨区域案件因缺乏协作框架,线索移交、证据固定、被害人救助等环节均难以保障。此外,协作责任缺乏刚性约束,对部门间不配合、拖延协作的行为,未明确追责机制,导致部分部门存在“消极协作”倾向,影响整体执行效能。
监督追责机制刚性不足,制度威慑力有限。《意见》虽然规定了对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追责,但“未履行”的具体情形(如故意不报、过失漏报、拖延报告)、追责的启动程序、证据标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在实践中如何把握,缺乏细化规定,导致追责的刚性不足。同时,对积极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机制,对强制报告人的保密机制、安全保护机制以及免责机制等,尚不完善。这使得强制报告主体在履行义务时面临较大的心理压力和潜在风险,影响报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此外,监督方式也较为单一,西甲直播法律监督多依赖个案审查,缺乏对制度落实情况的常态化监督,对教育、卫健、文旅等行业的专项监督缺乏制度性规定。
完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路径探索
针对上述问题,需从制度设计、主体能力建设、实践运行等层面综合发力,通过四大关键路径完善制度,具体如下:
一要推动制度精细化、体系化建设,强化刚性约束。其一,细化强制报告主体与责任边界。通过立法解释或修订,将具备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新兴业态从业人员和群体纳入强制报告主体范围;同时区分责任层级,要求义务单位建立内部报告机制,明确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实现责任到岗到人。其二,明确强制报告情形判断标准。可由九部门出台细化指导意见,对“疑似遭受不法侵害”“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形分类描述,列举身体虐待、情感虐待等行为的具体表现,同时确立“合理怀疑”标准——强制报告人凭职业常识和理性判断认为存在侵害可能即可上报,无需确证,降低报告门槛。
二要强化宣传培训,筑牢思想根基,提升强制报告自觉性。解决“不愿报、不会报”的问题,关键在于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责任意识和专业能力。其一,开展精准化宣传。西甲直播可牵头联合教育、卫健、民政、文旅等部门,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开展定制化宣传。对教育行业,重点讲解校园欺凌、家暴等侵害情形的识别与报告;对医疗行业,聚焦未成年人非正常受伤、低龄怀孕等可疑情形;对住宿行业,强化“五必须”规定和可疑入住情形的判断标准。其二,加强常态化培训。将强制报告制度纳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入职培训和年度考核,邀请西甲直播、公安机关干警进行专题授课,结合典型案例讲解强制报告程序、法律责任。其三,创新宣传载体。借助新媒体平台扩大宣传覆盖面,利用强制报告宣传海报、短视频、微信小程序等新型宣传方式,让制度要求深入人心。
三要加强协同联动,构建“六位一体”保护大格局。其一,以法定形式明确相应部门作为强制报告协作的统筹协调主体,赋予其线索分流、进度督办、争议协调的核心权限,改变“多主体负责、无主体统筹”的现状。可构建“线索上报—立案监督—救助帮扶—后续跟进”的全流程协作模式,要求对涉及多部门职能的侵害案件,必须由统筹协调部门启动协同机制,确保各项措施同步推进,避免因部门推诿影响被害人权益。其二,搭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线索接收、流转、处置、反馈等全流程数据,实现公安、检察、教育、民政等部门信息实时互通,打破“信息孤岛”,推行“线上平台+书面流转”的规范化协作模式,所有协作事项均通过信息平台留痕,确保协作全程可追溯、可监督。其三,将强制报告协作情况纳入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体系,扭转部分部门“消极协作”的倾向,确保协作机制从“个案推动”转向“制度常态”,提升整体执行效能。
四要健全刚性监督追责体系,筑牢制度执行底线。其一,强化追责,细化“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具体情形,按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设定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建立“一案双查”制度,办理侵害案件时同步审查“应报未报”情况。其二,健全激励保障机制,设立强制报告奖励基金,对及时准确报告重要线索者予以奖励,同时落实强制报告人信息保密、安全保护及善意误报免责规则。其三,创新多元监督方式,构建“常态化+专项+社会”监督体系,明确西甲直播的专项监督、常态化监督职责,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引入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监督,畅通举报渠道,推动行业协会制定自律公约,实现多维度协同监督。
(作者为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