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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区分行为性质有效治理网络直播涉赌
时间:2026-01-31  作者:孙道萃?黄秋红?王蒙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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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涉赌行为的主要模式为“平台主导或深度参与、公会具体实施、依托概率性玩法构建赌博闭环”,本质是“充值—博彩—变现”的非法运作循环。为有效遏制网络直播涉赌乱象,保护平台健康发展,净化行业生态,有必要构建涵盖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与事后惩戒的系统治理体系。

西甲直播总书记强调,要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着力提升治理的前瞻性、精准性、系统性、协同性,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网络直播与语音社交平台的概率性游戏、虚拟礼物机制,在提升用户黏性的同时,也滋生了以“礼物变现”为内核的新型网络赌博,严重侵害公民财产安全、扰乱金融秩序。治理此类行为的关键在于精准区分赌博犯罪与正常娱乐行为。要辩证看待网络直播,在依法打击虚拟赌场等违法活动的同时,切实保护合法商业模式。

网络直播涉赌案件办理面临的实践困境

网络直播涉赌行为的主要模式为“平台主导或深度参与、公会具体实施、依托概率性玩法构建赌博闭环”,本质是“充值—博彩—变现”的非法运作循环。其中,公会是指与直播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承担主播招募、培训、日常管理、内容策划等运营服务,并与平台、主播共享直播收益的专业机构,其核心作用是作为连接平台与主播的中间纽带,解决平台直接管理海量主播的痛点,公会合法运营需严格遵守平台规则及行业监管要求,若存在无证经营或参与违法活动等情形,将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监管持续加大的同时,此类案件办理也面临多重困境。

核心法律概念界定模糊,构成要件认定标准不一。刑法第303条中“赌场”“开设”“赌资”等概念缺乏清晰、统一的界定,“网络赌场”的认定标准存有分歧。主要表现在:一是正常玩法与赌博行为的界限存在模糊地带。带有概率性的虚拟礼物玩法,是属于增强互动体验的娱乐功能还是实质上的赌博行为难以区分。二是“抽头渔利”与正常平台收益难以准确区分。关于平台从流水金额中获取的分成在何种程度上构成“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服务费”,缺乏可操作的判定标准。三是平台责任与公会行为的关联性难以辨别。如何证明“下分”等关键行为系由平台指使或默许而非公会擅自实施难以查清。此外,“抽头渔利”的具体内涵与计算范围缺乏统一界定,对于如何精确剥离概率性玩法中的资金流水并认定其中属于“赌资”的部分,亦无明确标准。

主观“明知”认定难度大,间接证据证明体系复杂。平台是否“明知”是此类案件定罪的关键。“明知”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三个维度的审查要求。从用户侧来看,需核查其资金流向与变现方式,区分是正常的礼物打赏还是实质性的赌博回兑行为;从公会层面来看,需审查其与平台的收益分成机制、对涉赌玩法的推广引导及背后动机;从平台自身来看,则需分析其玩法设计是否偏离娱乐本质,具备“以小博大”的赌博特征。实践中,有的平台通过建立严密的“制度防火墙”与“阴阳规则”等方式规避监管与责任追究。例如,在某个平台涉赌案中,平台运营人员通过电话明确指示主播“不允许留下文字证据”,该行为清晰反映出其规避监管的主观意图。

涉案资金查证与定性困难,电子证据体系庞杂。网络赌博中的赌资多通过虚拟货币、礼物等形式流转,其价值认定复杂。资金查证方面面临两大核心难题:一是资金性质难以区分,即如何准确界定涉案赌资与平台合法经营收入之间的边界。二是证明逻辑存在倒置风险,即必须先证明存在赌博行为,才能认定相关资金属于赌资,严禁以资金属性反向推定赌博行为存在。实践中,部分案件的电子数据勘验与恢复环节存在瑕疵,甚至出现取证不规范的情形,导致无法有效剥离赌博资金与正常经营流水。

辩证思维下合法娱乐与赌博的本质界限

目的之辨:消费体验还是博彩变现?正常网络直播娱乐的核心在于精神消费与情感满足。用户购买虚拟礼物打赏主播,本质在于获取服务、认同或互动体验,礼物作为对价,其价值在消费过程中即被消耗,资金流向是单向的“资金→虚拟商品或服务→消费”。而直播涉赌行为的核心目的在于博取经济利益。虚拟礼物异化为赌博“筹码”,用户投入资金旨在通过“射幸”获取远高于投入的财物回报,从而形成“资金→虚拟筹码→博彩→资金回流”的资金回兑闭环。二者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存在通过主播或第三方将虚拟礼物变现的渠道。若涉及平台与境外赌博团伙勾结的情形,可依据最高法、西甲直播、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以赌博罪共犯论处。

角色之辨:服务提供者抑或赌场经营者?平台的自我定位和营利方式,是判断其行为性质的关键。在设立直播间和语聊间概率玩法时,通常平台的初衷在于提升用户体验,其主要收入源于用户对主播表演内容的付费打赏。大多数平台为增强互动性,设置了概率性礼物打赏机制。用户通过消耗虚拟货币参与概率游戏,根据随机结果获得不同价值的礼物,并将其打赏给主播。此类模式的核心在于以合法随机性设计提升消费体验、促进内容消费,此时平台的角色是技术中立的服务提供者。若平台通过暗示或授意等方式指示公会进行“下分”或虚拟财产价值回兑行为,便偏离技术中立而与公会成为共犯。公会也会因与平台构成开设赌场的完整闭环而成为共犯。

方法之辨:实质判断还是形式判断?对平台行为不能仅以表面禁止规则作为平台的免责依据,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当同时满足用户投入真实货币购买虚拟物品、结果由射幸性主导、存在经济回兑可能且收益可能远高于初始投入三要素时,平台行为的性质便可能属于赌博。此外,还可从三个维度对平台行为的本质进行穿透审视:一是平台是否在技术层面为公会变现提供便利;二是平台在宣传中是否明示或暗示“下分”可能;三是平台对用户涉赌投诉是否消极放任。

平台视角下的网络直播涉赌治理路径

为有效遏制网络直播涉赌乱象,保护平台健康发展,净化行业生态,有必要构建涵盖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与事后惩戒的系统治理体系。

健全法律规制与行业自律,筑牢平台合规指引根基。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概念模糊、认定标准不一等问题,建议从立法与行业治理两个层面协同推进,构建清晰的规则体系与行为边界。在立法与司法层面,相关部门应牵头制定统一的执法指引。借助指引对“网络开设赌场”的构成要件进行细化,将“概率性玩法+礼物变现机制”作为核心规制对象,并对“赌资数额”“违法所得”“抽头渔利”等关键概念的计算方法作出更具操作性的规定,从源头上减少因规范模糊导致的“解释僵局”。在行业治理层面,应着力细化行业标准。可借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的监管思路,该指引的核心是划定经营红线、规范概率性玩法,与平台涉赌治理的“合规评估”逻辑高度契合。由行业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聚焦业务红线,对平台新业务、新玩法开展合规评估,共同出台合规指引,为平台运营划定“安全区”与“禁区”。同时,应契合《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要求,落实上述规定中“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禁止利用直播从事赌博等违法活动”的条款,增强合规建议的针对性。

增强技术合规能力,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平台应积极强化自身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将合规要求深度融入产品设计与技术架构之中。一是建立统一数据标准,实现全量采集与建库。平台应制定用户行为数据的统一规范,在登录、充值、送礼、会话等关键环节实现全量数据采集,并构建完整的风险数据库,为后续行为分析与风险识别奠定基础。二是全面接入国家统一身份认证系统,落实关键行为报送。平台应接入权威身份认证系统,并对用户充值金额与频率、在线时长与时段、所在直播间信息及投诉内容等关键数据实现全量报送,形成可追溯的行为链条。三是推动数据共享机制,支撑行政监管与犯罪预防。在确保数据安全与用户隐私的前提下,与监管部门建立起安全可靠的数据接口,使其能够对平台生态进行动态感知和风险预警,从而将刑事打击的后端处理与行政监管的前端干预有机结合。

厘清平台责任边界,构建多元协同共治格局。在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的同时,也应着力推进构建“平台内控、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司法保障”的多元共治格局。平台应准确理解合法娱乐与赌博的界限,通过完善内控、强化风控、规范运营,逐步撕掉“赌博温床”的标签。监管部门需秉持法治精神与辩证智慧,通过明确规则、统一执法与协同治理,为行业营造公平、透明、可持续的发展环境。唯有各方协同努力,方能铲除网络赌博的滋生土壤,推动直播行业回归内容为本、规范健康的黄金轨道,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作者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广东警官学院法学院讲师,吉首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系主任)

[责任编辑: 陈章 朱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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