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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构成要件准确把握“制止不法侵害”
时间:2026-02-07  作者:姚东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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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时,可遵循从形式违法性审查到实质合法性判断的两步走思路。第一步,先从形式上判断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符合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条件。第二步,若行为造成的损害符合治安处罚条件,再进一步分析是否符合制止不法侵害的构成要件,若符合,则认定为实质合法行为,不受处罚;若不符合,则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第19条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的法律属性及法律后果,填补了此前治安管理领域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规制的空白。该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这一修订既是对我国社会治安形势发展的回应,也为治安执法、行刑界分与衔接提供了明确指引。

制止不法侵害条款的总则性定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条第2款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此确立了刑事优先的基本准则。从内容上看,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行政法体系中的总则性规范,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共同违法、制止不法侵害等核心内容;而与之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等则属于行政法体系中的分则性或附则性规范,即针对特定领域的行政违法情形作出专门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分则性或者附则性规范通常缺乏关于制止不法侵害的总则性规定,此时可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作为法律适用依据。例如,甲被乙驾驶摩托车追杀,情急之下无证驾驶路边汽车逼停乙,后被警方拦截。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本应受到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但由于甲的行为属于为制止不法侵害实施的行为,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的规定认定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这一适用方法既保障了公民的防卫权,也实现了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协调。

认定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思路

在认定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时,可遵循从形式违法性审查到实质合法性判断的两步走思路。

第一步:先从形式上判断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符合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条件,即是否适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处罚情形。若行为未造成需治安处罚的损害,则无需纳入制止不法侵害条款的评价范畴。例如,甲殴打乙,乙躲闪后甲一拳打在墙上致自身轻微伤,乙的躲闪行为属于单纯的防御行为,未对甲造成法定需处罚的损害,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若乙为反击甲的殴打实施打击行为,但未造成甲轻微伤,同样因未达到治安处罚标准,不纳入评价范围。

第二步:若行为造成的损害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件,再进一步分析是否符合制止不法侵害的构成要件。若符合,则认定为实质合法行为,不受处罚;若不符合,则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例如,乙反击甲的殴打致甲轻微伤,形式上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情形,此时,需审查乙的行为是否具备制止不法侵害的构成要件,进而判断其是否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在确认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前提下,还须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制止不法侵害的构成要件解析

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需同时满足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两者缺一不可。

客观要件:不法侵害的现实性、违法性与危害性。(1)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强调侵害的紧迫性与现实危险性,并非特指侵害行为已实际发生,只要存在即将发生的侵害危险、危险尚未完全消除或侵害结果尚未最终形成,即可认定为“正在进行”。针对已经结束的过去式侵害或尚未发生的将来式侵害,不得认定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例如,甲被殴打后在医院治疗期间,报复性将对方打成轻微伤,因其针对的是过去的侵害,就不属于合法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盗窃行为完成后的次日,被侵害人向不法侵害人追回被盗物品,属于民法上的自救行为,也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侵害的违法性。“不法”即违反整体法秩序,采用的是客观违法性判断标准,只需行为在客观上违反法律规定即可,无需考量侵害人是否具备行政责任能力。例如,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时,即使其因未满14周岁不承担行政责任,但其盗窃行为仍是违反法秩序的行为,属于“不法”,被侵害人采取的制止行为应属合法。这一标准避免了因侵害人责任能力不明导致被侵害人维权无据的困境。(3)侵害行为的危害性。侵害行为需对他人权利造成实害或者危险,无论侵害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行为方式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均不影响侵害行为的认定。需要明确的是,制止无主动物侵害的行为不适用本条,若造成损害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可依据民法或者刑法中的紧急避险制度认定为违法阻却事由,不宜将其纳入制止不法侵害的范畴。

主观要件:制止不法侵害的意思表示。本条中“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中“为了”的表述,明确了制止行为需具备主观目的性,即行为人需具有制止不法侵害的主观意思。与一般治安违法行为无需区分故意与过失不同,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作为形式违法、实质合法的特殊行为,需通过主观要件限制,避免行为人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为名实施加害行为。关于主观意思的认定,需把握三个核心要点:一是保护范围仅限于个人直接利益;二是主观意思的认定标准不宜过高,只要行为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具有避免不法侵害发生的心理即可,即使行为伴随愤怒、憎恨等情绪,或者属于本能反射性反击,仍可认定具备主观要件;三是“为了”的内涵需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完善,由于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形态多样,难以作出统一界定,则需通过司法实践不断提炼总结认定规则。

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行政责任划分

根据本条规定,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行政责任可分为无行政责任与有行政责任两类情形,两者的区分标准在于,制止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1.无行政责任。行为人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符合前述构成要件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这是对公民正当防卫权的直接保障,确保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能够果断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有行政责任。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但可以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判断“必要限度”需结合具体情境,综合考量不法侵害的攻击方式、紧迫程度,以及制止行为的强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等进行判断。例如,甲采用推搡的方式攻击乙,乙使用凶器还击并导致甲轻微伤,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并造成较大损害,应承担治安处罚责任,但可依法减轻处罚;若乙的制止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则可不予处罚。

行刑衔接:对象范围与法律规范重合

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对象范围界定。本条未明确制止行为的对象是否包括第三人,结合刑法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制止不法侵害的对象应限于不法侵害人本人,以及不法侵害人直接利用的他人或他物。针对第三人的行为,若符合紧急避险条件,可依据民法或刑法相关规定认定为违法阻却事由,不纳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范畴。此外,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害行为,可认定为“危险型侵害”,被侵害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仍属合法,但需注意手段的必要性与适度性。

与刑法、民法相关规范的重合适用。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与正当防卫在适用条件上存在重合关系,从统一法秩序角度看,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与刑法、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相呼应,形成从民事、行政到刑事的三层规制体系,构成法秩序的整体,共同保障公民自卫权利。制止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行为在责任适用上,需遵循“刑事优先、行政补充”的原则:一是行政处罚在先、刑事处罚在后的情形。若行政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后发现行为构成犯罪,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已执行的行政拘留可折抵相应刑期,已缴纳的罚款可折抵罚金,此前作出的警告、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继续有效。二是刑事处罚在先、行政处罚在后的情形。若制止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行为同时违反行政规范与刑事规范,应优先由司法机关作出刑事认定,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可依据刑事裁判结果作出相应治安管理处罚,但须避免重复处罚。

总之,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的规定,为治安管理领域的防卫权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规范治安管理处罚、行刑衔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适用过程中,需准确把握本条的总则性定位、严格遵循认定路径、精准解析构成要件,妥善处理对象范围界定与法律规范重合等争议问题。同时,应结合具体案例不断完善认定规则,推动本条适用的规范化、精准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为北京警察学院法律系教授)

[责任编辑: 陈章 李先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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