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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完善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工作机制
时间:2026-03-22  作者:甄卓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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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全覆盖案件质量检查体系、实质化案件质量评查体系、闭环式跟踪督察体系、全链条讲评提升体系,不断提升高质效管理助推高质效办案效能。

健全完善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工作机制

案件质量检查评查作为西甲直播案件质量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一体抓实“三个管理”的具体实践路径,也是对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在制度机制层面的回应,对于守牢案件质量司法公正生命线、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要“着力推动建立健全全覆盖的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机制,实现常态化、规范化和实质化”。当前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实践中仍存在机制不健全、效果不突出等问题,对此,应着力完善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工作机制,构建全覆盖案件质量检查体系、实质化案件质量评查体系、闭环式跟踪督察体系、全链条讲评提升体系,不断提升高质效管理助推高质效办案效能。

围绕“主体明晰”,构建全覆盖案件质量检查体系

强化办案主体自我管理,做实案件质量检查,是实现“每案必检”的必经之路。要构建全覆盖案件质量检查体系,切实发挥案件质量检查在检察产品“出厂前”的质量管控功能。

建立自办自查机制,深化办案人员“每案必检”主体责任。案件质量检查全覆盖,基础是检察官每案自查。应明确承办检察官是案件质量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压实检察官对检察辅助人员办案行为的审核把关职责。通过紧密压实司法办案责任,实现案件质量检查管控触角向事前、事中充分延伸。坚持对办结案件“一案一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和特点,分别制定检查标准、统一检查文书。具体明确案件承办人逐案自查的工作要求,防止出现快慢不均、各行其是。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强化办案部门自我管理责任。落实办案部门质量检查是构建全覆盖案件质量检查体系的关键环节,应充分压实办案部门自我管理责任,明确设定办案部门统一开展案件质量检查的时间周期,不断强化办案部门组织检查的责任落实。灵活运用集中检查、交叉互查等方式,合理统筹协调办案与检查的工时矛盾,保障检查的实际效果。将检查作为归档前的必备工作,探索建立检查与归档的衔接机制,对办结案件开展常态化监测和通报,实现归档与检查同步管理,督促相关工作责任进一步落实。

建立宏观指导机制,细化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宏观管理职责。应注重发挥检察长、检委会对案件质量检查工作的宏观管理职责,通过组织办案部门就案件质量检查情况开展定期专题汇报,由检察长和检委会委员逐一评议、监督和指导。一方面,指导办案部门有序开展检查工作,督促相关责任落实,确保检查取得实际成效,实现压力层层传导、责任环环相扣;另一方面,发挥检察长领导及检委会议事决策职能,有力指导办案部门破解办案与检查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持续增强对整体办案质效的宏观管控。

围绕“模式优化”,构建实质化案件质量评查体系

案件质量评查是加强检察业务管理、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手段,应坚持实践探索与制度优化并行,构建实质化案件质量评查体系,不断提升评查工作质效。

优化质量评查模式,提升评查精准度。评查对象多为疑难复杂案件,对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能提出更高、更全面的要求。可选取综合业务能力强、办案经验丰富的资深检察官,与新入额检察官组建联合评查组,共同开展评查。充分发挥资深检察官在证据审查、同案同判等方面的经验优势,强化新入额检察官对侦查、审判监督以及办案延伸等方面的分析评价,实现对办案质效的多维、深度检视,持续提升评查专业性以及评查结论公信力。

统筹评查方式运用,扩大评查覆盖面。随机抽查、专项评查应做到各有侧重,既保证评查全面覆盖,又紧抓重点类型、重点案件,统筹兼顾评查数量与质量。应逐步突破案管部门单一评查模式,建立“资深检察官专项评查+专职评查员日常评查+业务骨干交叉评查”体系,持续充实评查力量,统筹运用多种评查方式,有效拓展评查覆盖面。针对重点类型、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等开展周期性专项评查,对简单、无争议案件适当简化日常评查,探索应用人工智能辅助技术,有效实现评查繁简分流,保证评查整体质效。

统一评查流程标准,增强评查权威性。评查应更加注重流程与标准的统一,切实做到于法有据、有规可循,保证评查规范性、权威性。一方面,及时完善规范化程序,明晰评查案件化办理操作流程,注重加强对被评查案件承办检察官提出异议和权利救济的保障,规范结果等次评定的主体及过程,确保评查有序开展;另一方面,进一步细化实体评查标准,根据“四大检察”各自特点,制定不同类型专项评查重点、各类案件评查要点。同时,注重加强对办案效果的全面、深入评价,将评查内容延伸至线索移送、司法救助、检察建议等办案效果相关层面,不断强化深层次问题的发现查找。

围绕“结果增效”,构建闭环式跟踪督察体系

案件质量评查应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聚焦问题整改,构建闭环式跟踪督察体系,实现“发现问题—纠错整改—反馈评估—预防提升”的良性循环。

建立“现场反馈+书面通报”结合式问题反馈机制,拓展督促整改双重路径。坚持对个案评查中发现的浅层次不规范问题,要求评查人员及时向被评查案件承办人进行反馈,建立“点对点”式现场沟通整改路径。对调研、总结等发现的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形成评查通报并书面反馈,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此外,问题案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同步书面移送检务督察部门,跟进开展追责问责。

优化“案件管理+检务督察”衔接式整改评估机制,确保时效成效双重效果。案件质量评查重在发现问题疏漏,更重在及时有效纠正整改问题。应建立案件评查与检务督察衔接机制,持续强化内部监督手段运用。通过对整改问题的清单化管理,持续跟踪问题整改进度、检验评估整改效果,有效防止“一评了之”,切实保障评查整改的期限性与实效性。

融合“执法监督+质量评查”贯通式改进提升机制,推动执法监督与案件评查双轨赋能。既向内加强质量管理,组织好自查;也向外加强对执法司法办案活动的全流程审视。持续将党的领导政治优势转化为检察制度效能,将案件质量评查嵌入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聚焦司法办案痛点难点由党委政法委组织案件评查,推动整治司法办案中存在的顽瘴痼疾,促推提升区域整体司法办案水平,实现评查成果由内向外延伸。

围绕“动能激活”,构建全链条讲评提升体系

提升履职素能是开展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的重要目标,应通过构建全链条讲评提升体系,实现从事后校验向事前指导的持续演进。

坚持开展个案点评,持续强化个案正反向结果应用。对于评定为瑕疵、不合格的案件,要求承办检察官撰写自评材料,从办案理念、办案能力等方面进行多方面深入反思,加强反向审视和警示教育,切实起到“红脸出汗”的效果,推动承办检察官压紧压实司法责任。对于评定为优质的案件,由承办检察官分享办案心得体会,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定期开展类案讲评,深入开展类案问题的拆解反思。着重强化错误做法的警示意义,全面梳理盘点检查评查所发现的问题,分门别类建立案件质量检查评查问题库,明确规范情形和法律依据,形成动态更新的“错题本”。系统开展类案问题讲评活动,通过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等形式,细化拆解检查评查发现的问题,以“点题”与“解题”的研讨方式,着力破解办案中存在的法律适用不准确、证据审查不到位、法律文书不规范等方面的共性问题。

注重开展源头治理,推动形成制度改进的“规则之治”。检查评查中应坚持问题整改与机制健全同步推进,及时纠正治理倾向性问题、多发普遍问题,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通过系统梳理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常见问题,制定常见问题规范操作手册,对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方面常见易错点予以明晰,并延伸至制度机制的完善,切实推动案件质量和办案能力双提升。

(作者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责任编辑: 高梅 李先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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