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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理念创新方法提炼刑事治理领域标识性概念
时间:2026-03-24  作者:张勇?赵鸿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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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

刑事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刑事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组成。从系统论角度看,刑事治理是一个包含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刑事政策、犯罪预防、矫治修复等多个环节的完整体系。刑事治理要求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活动合理选择犯罪反应机制,避免对刑罚的过度依赖,注重刑法与其他治理手段的衔接与配合。其中,刑事立法为刑事司法、执行活动提供明确依据,刑事司法通过刑事裁判实现刑罚功能,刑事执行确保刑罚执行,犯罪预防和矫治修复则分别从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两个环节减少犯罪发生。在刑事治理过程中,需要对各个环节和不同层面进行综合考量和协调运作,构建多元主体参与、多种方式结合的综合治理格局。

刑事治理的知识体系与刑事一体化理论支撑

从知识体系角度分析,刑事治理具有跨域性特征,其研究范畴涵盖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以及其他部门法学、社会科学等多个学科领域。我国著名刑法学者储槐植教授提出刑事一体化理论,强调将刑事学科领域诸学科知识与研究方法进行有机整合,形成一个内外协调、结构合理、前后制约的刑法运行体系。其核心理念是,融通学科联系,打破刑事法学学科壁垒,将刑事法学诸学科等进行有机整合,为刑事治理现代化提供一个整体的、动态的规范体系和协同研究模式。刑事一体化将犯罪治理视为一项系统工程,涵盖横向和纵向各个层面:在横向层面,注重刑法与犯罪、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执行法之间的有机协调,打破学科壁垒,促进知识融合,推动刑事法学研究的多元化发展。从纵向层面,聚焦犯罪预防、定罪量刑、刑罚执行、矫治修复等过程阶段的系统化研究,探索犯罪治理的刑事一体化对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可通过分级干预及精准预防,渐进式化解社会矛盾,彰显刑罚的教育感化功能,是刑事一体化理念与方法的生动实践。

从刑事治理与刑事一体化理论的关系来看,刑事治理实践需要以刑事一体化理论为指引,刑事一体化理论则服务于刑事治理实践,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为应对复杂犯罪问题、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刑事治理视域下的标识性概念体系构成

标识性概念,是指在某一学科或领域具有原创性、独特性、自主性,能够体现该学科知识体系核心特征、价值取向和实践需求的概念,是建构知识体系的基石。在“刑事治理”这个统领性概念之下,经过不断衍生和演变,产生了一系列子系统的标识性概念,这些概念又各自统领子系统之下分支系统的标识性概念,形成了多层次、跨学科的概念体系。

其一,刑事治理核心层面的基本概念。即在刑事治理领域的核心层面,具有关键性、基础性且能集中反映其本质特征、核心内涵的概念。目前,刑事法学界已提出了“刑事治理现代化”“刑事治理体系”“刑事治理能力”“刑事治理模式”“刑事治理一体化”等概念。这些基本概念以“刑事治理”为核心,是其在不同语境和场景下的具体表述,对刑事治理概念的理念和目标、治理主体、治理内容和治理方式等构成要素予以全面系统的阐释。

其二,刑事治理内部层面的衍生概念。即通过刑事治理基本概念延伸、扩展和演变而来的概念,例如“刑事风险治理”“刑事实体治理”“刑事程序治理”“刑事司法治理”“刑事执行治理”“刑事政策治理”“刑事治理评估”等。这些概念处于刑事治理核心层之下,是在刑事治理内部不同阶段、不同场景下衍生的子概念,其内涵更为具体和丰富。

其三,刑事治理外部层面的关联概念。在刑事治理领域的外部层面,还有诸多与刑事治理的基本概念、衍生概念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概念,可称之为关联概念,诸如“国家治理”“行政(治安)治理”“社会治理”“行业治理”“技术治理”“民刑共治”“分级治理”等。此外,在具体犯罪的刑事治理过程中,也会形成诸多分支概念,成为特定刑事治理领域的标识性概念。例如,网络犯罪成为当下社会治理的难点和痛点,在网络犯罪刑事治理领域,逐渐形成了一些具有标识性的概念。例如“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网络暴力治理”“网络黑灰产治理”“网络生态治理”“平台责任”“积量构罪”等,这些概念和范畴为我国网络犯罪领域的刑事治理知识体系构建奠定了基础。

刑事治理标识性概念体系的建构路径

需要明确的是,目前我国刑事法学领域尚未形成较为系统全面的刑事治理标识性概念体系,需要积极适应时代发展和犯罪治理的现实需求,不断更新理念、拓展视野、创新方法,从制度规范、司法判例与治理经验中提炼标识性概念。

第一,遵循“概念原创—理论创新—实践总结—知识生产”的逻辑进路,提炼我国刑事治理领域的标识性概念。通过阐明基本概念的构成要素与核心范畴,系统梳理整合刑事治理相关概念及子概念,实现从概念到命题的转化,进而探寻标识性概念的知识生产原理,构建刑事治理的知识框架和话语体系。

第二,合理借鉴域外相关概念、理论和制度,补充和完善我国刑事治理领域的标识性概念体系。刑事法学理论应在合理运用既有概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特点,不断创造契合中国刑事司法实践要求的标识性概念。

第三,立足中国国情,着力发掘刑事治理领域的传统法律文化资源,从中汲取知识营养和治理智慧。同时也要摒弃工具主义、重刑主义等传统落后的刑法观念,推动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回应刑事治理现代化实践需求,坚持以研究和解决实践问题为导向,从司法实践中发现问题、检验理论,将实践问题转化为理论命题,增强理论的实用性和指导性。

第五,在刑事一体化视域下,合理迁移、借用或转化刑法学之外其他学科和知识领域的相关概念,注重加强刑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交叉融合,拓宽研究视野,为刑事治理现代化提供多学科支撑。

第六,立足全球治理时代背景,构建国际法与国内法对接协调、兼容并治的刑事治理机制。在跨境犯罪案件管辖、证据移交与国际协作等方面,积极参与全球对话,推动本土法治话语成为国际规则制定的参考,提升国际影响力。

通过以上路径,逐步建构完善刑事治理领域标识性概念体系,为中国刑事治理自主知识体系创建提供有力支撑。

(作者分别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责任编辑: 陈章 朱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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