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全国检察长会议强调,加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把做实审查工作作为重要抓手,提升审查报告质量,练好刑事检察基本功。刑事案件办理,事关公民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等基本权利,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国家长治久安。面对犯罪形态的日趋复杂化、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期待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西甲直播应将精细化审查理念贯穿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程序把控全过程各环节,审慎、深入、周全地审视、检验、研判全链条各要素,精准认定复杂事实、清晰梳理法律关系,在每一个细节中守护公平正义,确保每一个刑事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证据审查的精细化:筑牢事实认定的基石。证据审查的精细化,要求对全案证据进行“显微镜”式检验与“外科手术”式剖析,确保事实大厦坚不可摧。其一,“回溯式”构建证据,客观还原事实真相。贯通“场证据”思维重构犯罪现场,突破受卷宗束缚的实然证据场,通过分析、归纳、判断、推理回溯构建特定时空条件下动态、立体、全面的应然证据场,紧盯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缺失等薄弱环节,向公安机关出具详细、全面、可操作的退回补侦提纲,列明证据体系存在的问题、补充侦查的方向、取证要求并说明理由,或者自行补充侦查,夯实证据链条。采用“印证法”模式厘清证据与事实之间内在逻辑关联,对各类证据合理解释、取舍、补正、排除,形成内心确信,依托认定的证据体系客观还原事实真相。其二,“过滤式”甄别证据,确保事实认定准确。初始“粗滤”,快速对所有证据材料进行形式要件的完整性审查和来源的初步合法性判断,剔除明显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或来源不明的材料。重点“精滤”,针对言词证据,结合同步录音录像审查取证过程的流畅性及制作笔录、核对笔录时间的合理性;针对电子数据,审查其原始存储介质、提取工具与方法的可靠性;针对鉴定意见,不能仅对鉴定人资格、鉴定意见结论作形式审查,要走访鉴定人,说明鉴定依据的方法、原理及行业内公认准则等,必要时开展文证审查,实质审查鉴定程序的标准性、规范性、科学性。最终“涤滤”,将经过“精滤”的证据置于全案证据体系中,检验证据间的印证与矛盾,将不符合常理、逻辑、客观规律的证据予以滤除。
法律适用的精细化:实现罚当其罪的标尺。法律适用的精细化,要求精准运用涵摄模式,将具体案件事实归属于刑事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下,完成从规范到事实的逻辑推演、从要件到情节的全面对应,实现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双重印证,让法律适用不偏不倚,让罚当其罪落到实处。其一,精准提炼构成要件事实。要精细化审查具有涵摄意义的案件事实,对在案证据进行筛选、梳理、认证,提炼出与刑法构成要件相对应的要件事实,排除与定罪量刑无关的边缘事实,确保内部证成的构建客观、全面、精准。司法实践中,大量刑事案件并非简单的事实与规范直接对应,需要通过语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进行明确。检察人员需要运用涵摄的演绎模式,通过运用语义解释规则、经验规则等,弥补规范构成要件与具体案件事实之间的落差,完成层层递进的逻辑推演。其二,全面均衡考量量刑情节。一方面,严格遵循逻辑规则,确保事实与规范的涵摄符合内部证成的连贯性、一致性、完备性要求,避免出现论证跳跃、逻辑矛盾;另一方面,通过外部证成,对涵摄所依据的解释规则、裁量依据进行实质审查,确保法律适用既符合刑法的文义范围,又契合立法目的,既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又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程序审查的精细化:守护诉讼权利的屏障。程序审查的精细化,要求发现并纠正诉讼程序中的违法情形,依法保障法律赋予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确保刑事诉讼活动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其一,全面把握诉讼程序法定要求。要以精细化思维拆解各诉讼环节的法定程序要件,促使程序审查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尤其关注有别于国内刑事案件的涉外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以及重要办案节点的请示报告、审批、规范程序。其二,坚持程序审查中监督与协作相统一。深化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如针对涉案财物强制措施的监督情况,依法监督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情形。另外,也需依法监督因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影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情形,如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引导侦查机关、司法审计组织对涉案资金开展穿透式分析,厘清资金流向脉络,依法建议采取强制措施。
(作者分别为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级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