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对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
每个月可以申请回家一至两天

但在现实中
因为要避免各种风险
拘役犯回家的适用条件会被严格审查
许某的回家申请一直未获通过
……
许某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判处拘役
许某的女儿受此影响
成绩一落千丈
许某妻子希望丈夫可以回家一趟
陪孩子考试

当事人申请事由在情理之中
但是以往拘役犯回家
主要集中在探病、挽救企业
这些紧急必要事由上面

法律不仅惩罚错误
也为服刑人员保留了
一丝履行家庭责任的机会

检察官与看守所、公安机关共同研判
最终同意了许某的回家申请
保障了拘役犯的“回家权”

把自由短暂地归还给拘役犯
更能促进真诚悔过积极改造
这就是刑法第四十三条深层的法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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