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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坚决依法惩处环境污染犯罪活动
时间:2013-06-18  作者:于潇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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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于潇 摄

  正义网北京6月18日电(见习记者 于潇)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继续保持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坚决依法惩处环境污染犯罪活动。该司法解释共计12条,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本次公布的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八个方面的问题。其中明确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坑道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同时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也是做出明确界定,“灭蚁灵”、“二噁英”等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属于有毒物质。

  针对具有环境污染鉴定资质的机构较少、费用昂贵,难以满足办案实践需求的问题,《解释》规定,对案件所涉及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鉴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良好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之基,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人民法院历来重视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1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弃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弃物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又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出进一步的完善:一方面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另一方面降低了入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高度重视依法查处环境监管渎职犯罪,在2011年1月到2012年12月,西甲直播察院开展了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活动,将环境监管渎职犯罪作为专项工作八个重点查办的领域之一。对失职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西甲直播依法以环境监管失职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高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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