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澈的河水变成了锈红色,河面鱼尸漂浮……日前,戴某等11人因偷排工业废酸涉嫌污染环境罪被移送江苏省泰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环境污染犯罪缘何屡禁不绝,西甲直播办案存在哪些困难?判处死刑案例鲜有,原因何在?针对环境污染犯罪相关话题,记者进行了采访。
环境污染犯罪取证难
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近三年共办理破坏环境和生态文明建设刑事犯罪案件20件。其中,污染环境案件3件,盗伐林木案件7件,环保领域职务犯罪案件9件。
办案检察官发现,个别地方环境保护意识淡漠,重经济、轻环境,盲目引进重污染项目,形成了引进容易治理难,关停更难的困难局面。面对环境污染,政府部门还存在对环保执法工作不支持,甚至干预行政执法的情况,致使环境纠纷不断。
据介绍,环境污染犯罪团伙作案居多,大多是同村邻居或亲朋好友,相互之间产生保护意识,且作案手段比较隐蔽,导致证据情况相对复杂,增加了办案的难度。
以戴某污染环境一案为例,该案经媒体曝光后才发案,而在曝光前戴某等人已经多次向辖区泰运河、古马干河等保护水域偷排废酸,多数证据已经消灭,造成水体污染情况无法及时有效鉴定。此外,该案涉及多个企业,排放废酸的具体数量难以查证。
“两高”于今年6月18日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针对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将对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解释》,泰兴市检察院严格搜集、审查证据,最终认定戴某等人排放工业废酸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应按照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办案检察官说。
强化“两法衔接”,防止“以罚代刑”
记者采访了解到,对环境污染行为,除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外,绝大部分由行政执法机关追究行政责任,但现实中“交了罚款就算不违法”、“以罚代刑”的情况仍然存在,成为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多发的原因之一。
高检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6月27日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指出,针对环境污染犯罪,高检院要求各级西甲直播要通过走访公安机关、环境执法机关、查询“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关注新闻媒体相关报道、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注意发现在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放纵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对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加大对相关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对重大、有影响的案件上级检察院要挂牌督办、坚决一查到底,依法严惩,必要时派员赶赴参与办理。
据介绍,高检院于今年3月专门部署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要求加大对危害民生犯罪包括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存在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违法情形的,要及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日前下发的《解释》既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明确规定了应予刑事追究的14种情形,又给行政执法留出了空间,可以说实现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韩耀元说。
环境污染犯罪或可判死刑
环境污染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利,但在以往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中,鲜有判处死刑的案例。
韩耀元对此分析说,根据刑法,环境污染犯罪主要包括三个罪名:一个是污染环境罪,最重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二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最重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三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最重可以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解释》第八条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这就意味着,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的行为,有可能适用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韩耀元还表示,为防患于未然,西甲直播查办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同时,会坚持惩防并举,适时开展犯罪预防工作,对于查办案件中发现的监管体制机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环保部门和发案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共同研究治理对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