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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故事]揭开那些被遮蔽的隐情
时间:2018-07-13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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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案中被告人刑期为何从五年零六个月改判二年零六个月最终又获判十二年;检察官为何笃定坚持为故意伤害案嫌疑人“说话”;凶手约定的“攻守同盟”如何被击破——

揭开那些被遮蔽的隐情

左上:付武 左下:邢燕华 右:王宝贵

“鉴定只有一字之差,却决定着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的命运。我庆幸自己察微析疑,执着较劲,防止了一起错案的发生。”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 付武

“面对经常接触的法官的不解,面对被告人家属的威胁与报复,我犹豫过、徘徊过,但我始终坚信道义在胸,正行天下。”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王宝贵

“作为公诉人,我早已作好了充分准备,用尸检鉴定、同案犯的供述、同行人和证人证言等证据有力驳斥了宫建波的辩解。”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 邢燕华

一字之差,关乎罪与非罪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 付武

17年前,我承办了郭凤军故意伤害案。案子的办理过程,至今让我记忆犹新。

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郭凤军在一烧烤店酒后将女老板李庆打伤,李庆被鉴定为腰节第4、5椎间盘突出症,按相关规定已构成轻伤,郭凤军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摘录卷宗过程中,我发现此案存在若干疑点,一是被害人李庆的腰椎间盘突出是在什么时间、怎么形成的,不清;二是李庆的腰椎间盘突出到底是谁形成的,不清;三是李庆腰部CT报告单显示,其腰节第4、5椎间盘膨出,而李庆出院诊断书为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间盘“膨”出与腰椎间盘“突”出,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否是一回事呢?

李庆回忆了案发当晚情形:郭凤军和妻子、朋友孙杨、杨永成等人到其经营的烧烤店喝酒,其间,郭凤军用铁签子扎桌子,她劝说,后发生口角,郭凤军用铁签子先扎她的脸和胳膊。她还手,被郭凤军用脚踢,报警时郭凤军妻子也上来帮忙。当晚她就腰部酸痛,去医院检査,发现腰间盘突出了。郭凤军供述的内容与李庆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现有证据还是无法证实被害人李庆的腰椎间盘突出是什么时间、怎么形成的,其腰伤到底是腰椎间盘“突”出,还是腰椎间盘“膨”出。继续求证。我以“突”出、“膨”出不清为由,将此案退回公安部门补充侦査。

办案人员补充侦查后,再次以郭凤军涉嫌故意伤害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我认真审查了新证据,发现退补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有医院的诊断书、病志和法医鉴定书,这不会错的。被害人李庆的腰伤就是案发时郭凤军形成的,且已构成轻伤,你不要太较真了。如果每个案件都像你这样较真,还怎么打击犯罪呀?”办案人员不耐烦地说。

“刑事犯罪没小事,决不能差不多就行。”我查阅大量医学书籍,发现腰椎间盘“突”出症和腰椎间盘“膨”出症并不是一回事,两者病情程度不同,产生原因也有所不同。我拿着被害人李庆的CT报告单多次到富裕县人民医院找当时给李庆做CT检查的医生求教。

“腰椎间盘突出和腰椎间盘膨出不是一回事,我的报告单不会写错的,前者是外力作用形成的,后者是自身病理性改变造成的。”医生的解释,让我更加坚信自己的怀疑是对的。

走访多家医院,我终于找到李庆案发前治疗腰椎间盘膨出的病志。原来她没有“腰椎间盘突出”外伤,只是得过腰椎间盘膨出病。

“必须重新鉴定!”我找到郭凤军,让他同意出钱申请重新鉴定李庆的腰伤。

李庆听说要重新鉴定,拒不配合。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终于用真诚劝动她同意重新鉴定。随后,法医鉴定所对李庆腰部重新进行CT检查,最终认定其面、肩部划伤,按《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规定,属轻微伤;其患“腰椎间盘膨出症”与后纵韧带钙化,均与此次所受外伤无关。我将鉴定结果告之李庆,她未提出异议。最终,富裕县公安局撤销此案。

鉴定只有一字之差,却决定着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的命运。我庆幸自己察微析疑,执着较劲,防止了一起错案的发生。

改判,因为重大立功?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王宝贵

保存好修改后的起诉书,我顺手整理了一下办公桌上厚厚的一摞副卷。抬腕看看表,已接近零时。12年前办理一起盗伐林木案时,也写过这么厚的副卷。

那是2006年8月,我将犯罪嫌疑人孙某涉嫌犯罪案件提起公诉。经讷河市法院一审,对被告人孙某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原判二年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同年11月,讷河市法院对孙某案进行再审,以其有立功表现为由,判决孙某犯盗伐林木罪,撤销之前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再审开庭过程中,我对法院调取的重大立功证据提出异议。该案有四个特点:一是作案次数多,7次;二是涉及的盗伐面积大,2200立方米;三是案情复杂,证据的真实性并未确定;四是存在人为因素干扰,而且极可能是个别审判人员与被告人家属勾结。

接到再审判决后,我将厚厚的熟悉得不能再熟悉的卷宗又重新审阅了两遍,将每一份证据的内容、所要证实的内容、证据在卷宗的具体位置摘记下来,条分缕析地列出纲目,划分重点,烂熟于心。

第一次庭审时,孙某就意图以揭发重大立功为由减轻处罚,我认为无证据证实。再审时辩护人提交了孙某揭发犯罪嫌疑人的抓获经过,表示应认定为重大立功。为查实证据,我建议法庭调取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讯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但法庭未予理会,直接认定孙某有重大立功并减轻处罚。

面对如此复杂的情况,我一边及时向院领导汇报,一边前往犯罪地进行查证。在确切得知无此案发生后,我提请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此案进行抗诉,得到市检察院的认可与支持。

当时,我承受的社会压力极大。面对经常接触的法官的不解,面对被告人家属的威胁与报复,我犹豫过、徘徊过,但我始终坚信道义在胸,正行天下。

最终,案件发回重审。

一时流言四起,有说我收受贿赂的,有说我出于报复的,有说我介绍律师办理等等。我没有丝毫畏惧,排除干扰,一方面单刀直入讯问,将案件事实直接清晰地进行展示;另一方面迂回讯问,先问事实,后问程序和目的,一步步将被告人和辩护人逼入死角,做到有理有节、寸步不让。

讷河市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孙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之前缓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此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当年的“全国十大精品抗诉案件”。

案件已判,但我认为此案并未终结。在向院领导反映了法官可能存在的问题后,经向上级院请示成立了专案工作组。当日便一举立案侦查了四名法官、一名警察、一名律师、一名被告人家属。

后来,该案原审判长李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再审时决定轻刑的法院副院长杨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审判委员会上随风唱和的副院长张某,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出逃的操纵审委会的院长郑某投案自首,获刑三年;出具抓获经过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警察,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为被告人传递消息、制作虚假揭发笔录的律师,以伪造证据罪获刑三年;被告人兄长孙某,以行贿罪获刑三年。

时光如水,转眼我已过不惑之年,时间给予我的不仅仅是斑白的鬓发,更有着身为检察人的无限荣光,“省级优秀公诉人”“高层次专门型人才库成员”……这些成绩的取得,来自于我所坚持的立检为公,执法为民。

漏犯终获无期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 邢燕华

电话铃声响起,打断了热烈的案情讨论。这起案件疑点很多,又是一块硬骨头。

18年前,我也啃过类似的硬骨头。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犯罪嫌疑人吴玉峰、宫建波(化名)等4人因琐事与被害人聂春城(化名)、赵志超(化名)发生口角并厮打。厮打过程中,吴玉峰用尖刀将聂春城、赵志超扎伤,并将上前拉架的被害人宋刚(化名)扎伤,而后4人迅速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聂春城由于被他人用单刃尖刀刺入腹部,造成肠系膜上动脉破裂而死亡;赵志超所受损伤构成重伤;宋刚所受损伤构成轻伤。

案件受理后,我认真审阅了全部材料,仔细研究尸检鉴定和伤情鉴定,对比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发现犯罪嫌疑人应该有两人持刀参与打架。

疑点很多,我认为此案可能涉及漏犯,非吴玉峰一人所为。于是,在随后的审讯中,我对吴玉峰晓之以理,讲明替他人承担罪责的后果。吴玉峰总是吞吞吐吐。职业的敏感让我意识到背后定有隐情,一个人不可能同时扎伤三人,且刀伤有的在前、有的在后。

绝对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嫌疑人。我决定同侦查人员一起补查。果然,在强大的思想攻势下,吴玉峰供述了宫建波当时也动手扎了被害人聂春城。案发后两人商量过案情,决定让吴玉峰一人把罪责承担下来。

我又找到同行的证人赵某和袁某,他们也证实了案发后吴、宫曾订立攻守同盟。我又核实了其他相关证人的证言,最终让案情真相大白:双方厮打过程中,吴玉峰、宫建波均持尖刀捅刺了聂春城的腹部,宫建波还持尖刀扎刺了宋刚,二人对聂春城的死亡应共同承担责任。我立即建议公安机关追诉漏犯宫建波。

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宫建波拒不供认用刀扎刺聂春城和宋刚的事实,且辩护人也作无罪辩护。

作为公诉人,我早已作好了充分准备,用尸检鉴定、同案犯的供述、同行人和证人证言等证据有力驳斥了宫建波的辩解。后法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二人无期徒刑,二人均服判决,不上诉。

文稿统筹:本报记者韩兵 戴佳 通讯员何其伟张洋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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