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我办理的海南省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原局长郑通卫(正处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至今仍记忆犹新。
审查起诉郑通卫的案子,我着实下了一番功夫。先是反复阅卷、核实相关证据,接着又对视听资料反复看了几遍。为固定郑通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证据,以防庭上节外生枝,我重新对郑通卫及其妻子、两个女儿的证言,他们各自工资账户里的余款和相关单位出示的收入证明进行严审细核,结果证实郑通卫有177万元人民币和6万元港币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不能说明这些款项的合法来源。这样一来,对于庭审结果我更加成竹在胸。
很快,我写出了120多页9万多字的审查报告和公诉方案,并将所有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法庭上,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指控:2007年至2009年间,郑通卫收受贿赂人民币277万元,另有177万元人民币和6万元港币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这些钱款的合法来源。由于公诉证据材料真实充分,庭审的时间只用了两个多小时。
庭审中,郑通卫对西甲直播起诉书指控的受贿犯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基本事实及主要情节没有异议,供认不讳,表示认罪服法。同时,他提出自己有自首、重大立功、交出全部赃款的法定减轻和从轻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依法减轻判处。
紧接着,郑通卫的辩护人提出了辩护意见,认为郑通卫具有自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即郑通卫交代受贿的事实和全部赃款的藏匿地点是在未被明确宣布对其立案调查或者“双规”、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其自首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听了郑通卫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作为主诉检察官的我立即发表意见予以反驳。我明确指出,认定被告人郑通卫自首,绝不可超越法律界线,该认定的部分应依法认定,不属于自首规定范围的,则不可迁就。
“我们查明的情况是,三亚市纪委掌握了郑通卫在承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楼项目过程中受贿人民币80万元的情况后找他谈话时,郑通卫就该犯罪事实作了如实交代。”我加重语气说,“问题的关键在于,郑通卫并不是主动投案后作出交代,而是在该犯罪事实被纪检部门掌握后被找谈话时作出交代。因而,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但郑通卫在与纪检部门谈话中,主动交代了没有被组织掌握的收受贿赂197万元的犯罪事实,这部分情况依法应视为自首。”
我发表的这个意见,被法庭采纳。法庭最终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郑通卫有期徒刑九年。一审宣判后,郑通卫没有上诉。
(陈耿武/讲述 本报记者李轩甫/整理)
(讲述人系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