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有效沟通 证据链“一次成型”
河南辉县:高质量的取证意见优化了“案-件比”
本报讯(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刘楠)“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万元……”近日,河南省辉县市检察院员额检察官耿辉在接受采访时屡屡提及这起不久前宣判的涉疫口罩诈骗案。
“我们从一开始就加强同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优化审查起诉流程和推动认罪认罚从宽三个环节上狠下功夫,减少了不必要的办案环节。不但每个流程都‘一次通过’,而且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办案效果良好。”耿辉介绍说。
在耿辉的笔记本上,记者看到了这起案件在检察环节的流转记录:2020年3月18日,办案检察官填写《介入侦查情况登记表》,提前阅卷,提出取证建议;3月27日,在作出批捕决定的同时,办案检察官送出一份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详细列举了多项需要在侦查中补充的证据,为后续顺利起诉打下基础;4月2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在办案检察官扎实的证据链条和释法说理下,犯罪嫌疑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4月28日,辉县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从提前介入开始,我就能掌握案件主要方向,引导侦查机关以庭审标准完善证据。即便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我也会和侦查机关保持全程沟通,及时反馈需要补充的证据,这样既保证案件不停滞在某个节点,又能有效发挥公安、检察的合力,保障案件高质量起诉。”言及办案感受,耿辉深有感触地说。
记者了解到,对刑事案件的办理,辉县市检察院除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外,还将“三个有效”的工作思路贯穿案件审查全程。在审查批捕环节,优化继续侦查意见,做到全面有效引导侦查方向,为后续公诉提供有力保障;在审查起诉阶段,同公安机关保持有效协作,对需要补充的证据,向侦查部门随时反馈、随时沟通,减少案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和退回补充侦查次数;与辩护律师进行有效沟通,确保释法说理准确及时,获得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认同,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同时减少因法律认识不同造成延长审查期限和退回补充侦查等情况。
今年2月,辉县市检察院办理的任某涉嫌诈骗案,案情虽不算重大,但在提前介入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办案检察官给侦查机关开出了共计6大项14小项的继续侦查提纲;而在另一起涉嫌开设赌场案中,办案检察官的取证意见详细到连讯问笔录中的笔误都予以指出。在这两起案件中,三名被告人都认罪认罚。
“取证意见的优化带来的是证据链的‘一次成型’,让办案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有更多的精力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推动被告人认罪悔罪。”耿辉说。
一边办案、一边保持全程沟通,而非动辄延期、退补,辉县市检察院这种“办案不停、沟通不断”的办案模式,带来的是“案-件比”数据的持续优化。今年上半年,该院“案-件比”为 1∶1.43,5月和6月单月“案-件比”都稳定在 1∶1.16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