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三三”细则堵住办案风险点
上海金山:规范量刑建议提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案质效
本报讯(记者林中明)日前,经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苏某、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19年 6月,苏某、杨某、李某三名被告人通过帮助他人收受、转移赃款并收取手续费的方式非法牟利,构成共同犯罪,且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基本相同,涉案金额也一致。因苏某、杨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李某则拒不供述犯罪事实,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故而三人最终量刑有所区别。
自2018年10月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金山区检察院积极探索外部协作配合机制,合力构建“检察主导、多方参与”工作格局,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局协作,落实各项认罪认罚从宽工作机制,并在区看守所播放宣讲片,确保犯罪嫌疑人从进看守所开始就知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同时,为防止检察官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可能发生权力滥用、程序失控和司法腐败等风险,该院出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廉政风险防控办法(试行)》《认罪认罚“五三三”办案细则(试行)》等规定,明确认罪认罚案件在提出具体量刑建议时必须适用“五步分析法”,做到“三个充分”“三个留痕”。
其中,“五步分析法”要求办案人员对量刑建议分五步提出专门说明:第一步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第三步根据量刑情节、犯数罪、立功、累犯情况等,按调节比例直接或者适当调节基准刑;第四步结合法定刑幅度、全案性质情节、同案犯判处情况等因素,对量刑进行适当调整;第五步将量刑建议与本区同类型案件的既往判决进行比照。
“三个充分”要求对于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要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对定罪量刑及刑罚执行方式的意见;充分说明提出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充分进行量刑协商。“三个留痕”是指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后需要调整量刑的,要在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及调整后的具体量刑;要向部门负责人说明调整量刑理由,书面登记备案;要重新制作相应法律文书。对于法院的最终判决与认罪认罚具结书中载明的量刑建议存在差异的,办案检察官应当在判决、裁定审查表中记录并说明理由,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据了解,该院通过积极创新和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办案质效逐步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从2017年的21.7%提高到今年以来的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