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拘役罪犯的“回家权”
南京玄武:唤醒又一“沉睡条款”
本报讯(记者雒呈瑞 通讯员张松海)电影《第二十条》引发了社会公众对刑法正当防卫“沉睡条款”的广泛关注。其实,在公众比较陌生的监管场所,在押人员的权益保障方面也存在着类似的“沉睡条款”。近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建议看守所同意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回家奔丧,唤醒了又一条“沉睡条款”。
今年2月5日,岳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生效后,岳某被交付南京市某看守所服刑。服刑期间,岳某的父亲不幸因病去世,岳某知悉后心情沉重,向管教干警提出希望能回家参加葬礼并祭拜亡父,处理丧葬后事。
看守所收到岳某的申请后,提请玄武区检察院进行检察监督。该院驻所检察室了解了相关案情及岳某入所服刑以来的相关表现,与看守所共同研判协商,决定在完善相关手续后,依法建议同意岳某的请假申请。随后,岳某回家参加父亲葬礼,并在安排好家中相关事情后,于规定时间内安全返回看守所继续服刑。
“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出于监管安全的考虑,拘役罪犯的‘回家权’往往处于‘沉睡’状态。”玄武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此次批准岳某回家祭拜亡父,是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拘役罪犯‘沉睡’权利的重新检视。”
编辑手记
“可以回家”是为了更好回归社会
被判处拘役罪犯的“回家权”是有法律规定的。拘役是一种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罪犯的刑事处罚手段。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实践中,刑法第四十三条在一些地方处于“沉睡状态”,拘役罪犯的“回家权”往往得不到充分重视和保障。为什么这一法条适用率不高?法条中在罪犯回家的问题上用了“可以”而非“应当”,即监管机关需结合拘役罪犯的平时表现、再犯风险、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研判是否批准其回家。“放罪犯回家”意味着罪犯要离开管理严格的监管场所,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监管风险。因此,出于审慎考虑,不少监管机关对适用这一法条存有顾虑。
然而,每个法条背后都有深远考量,允许犯罪行为轻微的拘役罪犯在必要时“回家”,不仅体现了法治的文明和进步,释放了司法的善意,更有助于他们的回归——在与家人的团聚中唤醒向善的本心,在司法、家庭和社会的共同帮扶下悔过自新、回归社会。
既然法律有明文规定,就不能任其“沉睡”。希望有关部门针对拘役罪犯回家问题开展研判和落实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拘役罪犯既能回得去,又能管得住,发挥好刑法第四十三条的积极作用。
(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