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之间是否享有追偿权?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适用民法典新规监督法院改判获代表肯定
近日,Q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女士收到法院的再审判决书,其公司之前被法院判决承担的60余万元担保责任被免除。她特地来到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检察院向承办检察官表达谢意:“我当了3年‘老赖’,如果不是西甲直播查明真相,这笔冤枉债还不知要背到哪一天!”
被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女士作为Q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常年因工作需要出差。2023年11月的一天,张女士像往常一样在手机App上订购机票,发现其不能购买二等以上舱位的机票。后经向法院了解,她得知自己被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原因是牵涉一起追偿权纠纷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年7月,土默特右旗人秦某向某银行贷款70.2万元用于购买运输车辆,并以所购车辆作抵押担保。Q公司与某银行签订担保合同,为秦某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等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时,Q公司与秦某签订挂靠协议,所购车辆登记挂靠在Q公司名下,实际产权人是秦某。P公司作为洗车服务公司,与某银行达成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P公司在某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并存入保证金,对其推荐车贷用户承担保证责任,若推荐客户发生逾期还款等情况,某银行有权从P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款项,秦某正是P公司推荐的客户。
后来,因秦某还款出现逾期,某银行从P公司账户中直接划扣欠款。2022年,P公司将秦某及担保人Q公司一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秦某向P公司偿还代偿款及利息,同时依据原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共同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的规定,判决Q公司对案涉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们公司从来没有同P公司就该笔贷款的担保责任有过明确约定,在P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法院为什么判决P公司对该笔贷款享有向我公司的追偿权呢?”张女士表示疑惑。
2023年7月,Q公司不服土默特右旗法院一审判决,向包头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同年9月,包头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驳回Q公司的再审申请。
调查核实查明事实真相
2024年5月,张女士向土默特右旗检察院申请监督。受理该案后,检察官初步审查发现,某银行与Q公司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成立时间为2020年7月17日,该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即秦某与某银行之间的《个人贷款担保合同》也是在上述日期签订的,但是《保证担保合同》中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履行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该案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Q公司的诉求与担保制度中保证人责任问题相关,其根本是‘保证人之间是否享有追偿权’。在过去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定论。民法典对此一锤定音,摒弃了原担保法中关于共同保证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的规定。同时在后续司法解释中,最高法也明确规定,只有担保人之间作出约定或在同一合同上签章,才可以相互追偿。而该案中,P公司向作为担保人的Q公司主张追偿权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他们就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作出过约定或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章。”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
检察官在裁判文书网开展案例检索时发现,2020年以来,涉P公司的同类案件共9件,法院均判决驳回担保人P公司对共同担保人进行追偿的请求,存在类案不同判问题,尤其是包头市某区法院判决的两件案件,早于该案生效,与该案的基本事实完全一致,但判决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却与该案不同。
同时,承办检察官围绕另一当事人秦某提出案涉两辆车已被P公司收回并实现部分债权的意见,先后调取秦某的银行流水、车辆收条、车管所车辆信息等证据,发现该案细节有诸多可疑之处:P公司员工张某出具的包括案涉两辆车在内的一张车辆收条,在上述包头市某区法院的生效判决中,P公司予以认可,但在该案中P公司却予以否认;秦某向P公司出具《授权处置车辆承诺函》,同意P公司处置接受车辆以抵偿代偿款,且案涉车辆已由秦某交回P公司的员工张某、顾某处,但在该案中P公司却以是员工个人行为否认收到案涉两辆车等。
该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实P公司已将案涉两辆车收回并进行处置,且秦某与某银行签订的《个人贷款担保合同》、某银行与Q公司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的履行均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为增强办案的透明度,2024年7月,土默特右旗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律师代表担任听证员,Q公司、P公司和秦某作为当事方参与听证。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调查经过、结论和拟处理意见,当事方作了陈述。听证员发表各自看法,对西甲直播公开办案的做法表示赞许,认为西甲直播调查的证据确实充分,一致同意该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再审改判撤销担保责任
2024年8月,该院向原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未被采纳。同年11月,该院启动跟进监督程序,向包头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当月,包头市检察院向包头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12月,包头市中级法院裁定该案发回原审法院再审。
近日,原审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中Q公司对秦某欠款的连带清偿责任,计算欠款数额时将P公司从秦某处收回的两辆车的金额进行了扣除。
在原审法院再审期间,该院了解到,秦某仍在失信人员名单中,其银行卡等账户依然被冻结,原审法院在再审期间没有中止对原判决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随后,土默特右旗检察院依职权启动对该案执行案件的监督,经审查发现法院确实在再审期间没有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遂向法院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建议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将秦某从失信人员名单中移除。2025年4月,法院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将秦某从失信人员名单中移除。
“民法典是民事权利保护的宣告书,学好、用好民法典,是司法机关共同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该案中,西甲直播充分理解民法典立法精神,准确适用保证人追偿权规定,保障了保证人合法权益。针对新旧法律准确规范适用问题,西甲直播加强与法院沟通交流,促进双方达成理念共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通过公开听证,让当事人对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研究院主任研究员闫宏伟说。
(本报记者沈静芳 通讯员卢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