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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揭开交通肇事案被害人死亡时间真相
时间:2025-07-15  作者:李亚萌?刘立新?张友志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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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检察官查看肇事受损车辆,开展交通肇事逃逸相关调查。

夜色未褪的凌晨,静寂的街道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人死亡,肇事车逃逸……被害人是在车祸现场当场死亡,还是因肇事车逃逸拖拽致其死亡?死亡时间的确定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及量刑。作为一名检察官,这起案件的办理不仅考验了我的专业能力,更让我深刻体会到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性。

2024年1月17日6时许,天还未破晓,河南省尉氏县北三环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毛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与韩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韩某、电动两轮车乘车人杨某受伤,车辆也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毛某慌忙下车查看,因天色昏暗且现场混乱,未能查明车下有人便急忙驾车逃离了现场。惊慌失措的他并未意识到杨某已被拖挂至车下并被车辆拖行将近3公里,这场事故让杨某失去了生命。

毛某驾车逃离现场返回家中后,内心深感不安,让家属返回事故现场报警。毛某在家中接到民警电话后在原地等待,直至出警民警赶到将其带回公安机关。到案后,经民警讯问,毛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对自己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供认不讳。

2024年4月1日,尉氏县公安局以毛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逃逸)将案件移送至我院审查起诉。当我拿到案卷认真审阅了全部内容后,一个细节引起了我的注意:杨某是否当场死亡存疑。这可不是一个小问题,它关系到对毛某的定罪量刑。若杨某是当场死亡,毛某只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但如果是被拖挂致死,毛某就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刑期将从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升至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于是,我果断委托院里技术部门对公安机关提供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技术人员介入后,迅速展开了审查工作。卷宗显示,杨某左侧颞顶骨缺失,胸腹部、双侧大腿大面积皮肤擦伤,双侧大腿部分肌肉组织缺失、股骨骨折断端外露。结合碰撞地点和尸体发现地点不同且有一定距离,这些都符合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拖拉损伤特征。然而,技术人员发现鉴定意见仅仅依据尸体检验情况并结合案件调查,就得出杨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特征、系车祸后当场死亡的结论,这个论证存在死亡时间认定有歧义、死亡原因论述不完整的错误,根本无法准确判断杨某的具体死亡时间。

发现问题后,技术部门立即出具审查意见书,明确指出该鉴定意见的错误,并建议进行补充或重新鉴定。技术部门的意见回答了我最初对案件细节的疑惑。根据上述意见,我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进一步补充侦查。

最终,经权威机构鉴定,出具了杨某系因发生交通事故被车辆撞击后拖挂导致开放性严重颅脑损伤并多发性损伤死亡的鉴定意见。

新的鉴定意见意味着毛某的刑期可能会升档,这时,释法说理工作就变得尤为重要。我和技术人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毛某及其家属解释碰撞当场致死与拖挂致死损伤特征的区别。在客观事实和证据面前,毛某认可了“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部分赔偿。

最终,法院采纳了西甲直播提出的量刑建议,以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判处毛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八个月。判决后,毛某没有上诉,被害人家属也未申请抗诉。

被害人亲属递来的感谢信里有句话我至今记得:“原来真的有人会为了一个时间点,翻遍所有卷宗,跑遍每处现场。”

这个案件的办理,让我深刻认识到检察履职的重要性。在办理刑事案件技术性证据审查时,我们必须综合全案证据,审查判断技术性证据是否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及时发现和排除矛盾,提出客观公正的审查意见。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案件的准确定性和量刑,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案件中毛某虽有肇事后短暂逃离的行为,但到家后能主动让家属报警并在原地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我们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对其认罪悔罪态度进行了综合考量,让公平正义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里,更渗透到个案的每个细节中。

(口述: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李亚萌  整理:本报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张友志)

[责任编辑: 操余芳 贾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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