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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京山:破解毒品交易定性迷局对贩毒者精准起诉
时间:2025-12-16  作者:刘怡廷?左昊泽?吴思卓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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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介绍,还是居中倒卖?

湖北京山:破解毒品交易定性迷局对贩毒者精准起诉

“居间”介绍与“居中”倒卖,毒品交易中这一字之差的定性争议,直接关乎罪与罚的精准界定。经湖北省京山市检察院精准引导侦查、严密审查指控,日前,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罚金1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毒品交易背后的“中间人”

2024年8月,京山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贩卖毒品案时,一条隐藏的线索进入办案检察官视野——刘某(另案处理)等人所贩卖的毒品,均来自一名绰号“金猫子”的本地人员,其身份信息与有贩毒前科的金某高度吻合。

“毒品犯罪链条必须连根拔起,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放过。”秉持这一办案理念,该院立即启动引导侦查,围绕刘某毒品交易的资金流向、联络方式、毒品交付等关键环节,制定详细取证指引,督促侦查机关全面固定证据。

很快,金某作为刘某贩毒团伙上游供货商的身份被初步确认,案件侦查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

初步查明,2024年4月至7月间,刘某从金某处获取甲基苯丙胺片剂200余颗(重20余克)、甲基苯丙胺晶体约10克。同时,金某还涉嫌洗钱罪。

牵线人还是倒卖者?

“我就是帮刘某和上游供货的人牵个线、搭个桥,交易价格都是他们双方直接谈的,我偶尔收点介绍费,根本没参与倒卖毒品。”金某到案后的供述,给案件定性出了一道难题。金某坚称自己仅是“居间介绍者”,而非毒品交易的直接参与者。

更棘手的是,初期侦查获取的证据陷入“瓶颈”:现有材料仅能证实金某参与了毒品流转的中间环节,既无明确的价格差额记录佐证其牟利事实,也无上下家证言直接指证其主导交易,无法排除金某所辩解的“居间介绍”合理怀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毒品交易中的“居间介绍者”,仅承担联络搭桥角色,不以牟利为目的,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而“居中倒卖者”则是毒品交易的独立主体,通过低买高卖直接牟利,与上下家形成独立交易关系,其行为性质和量刑尺度与居间介绍有着天壤之别。金某的辩解与证据缺口相互交织,“居间介绍”还是“居中倒卖”,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核心争议点。

以扎实证据破解定性难题

针对案件症结,办案检察官重新梳理侦查思路,将“交易价格控制权”作为突破核心,引导侦查机关聚焦三个方向深化取证:一是向上游溯源,锁定金某的毒品来源;二是向下游核实,固定金某与买家的交易细节;三是全面核查资金明细及流向,查证其是否存在牟利事实。

循着这一侦查路径,案件很快迎来转机。公安机关在西甲直播指引下,成功锁定金某背后的上游供货者曾某甲(在逃)、曾某乙(另案处理)。经查实,金某并非被动牵线,而是长期主动对接二人,以批量采购的方式议价压价,再以更高价格转售给下游买家,完整呈现“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倒卖特征。

“每次向金某买毒品,都是他直接报价格,从来没让我和上游联系过。他还不止一次以‘跑路费’‘辛苦费’的名义额外要钱。”下游买家刘某的补充讯问笔录更成为关键佐证。与此同时,微信聊天记录、资金转账凭证等证据相继固定,清晰显示所有交易细节均由金某主导把控,上下家之间完全被其“隔离”,其所谓“居间介绍”的辩解不攻自破。

经查,2024年4月至7月期间,金某多次单独或伙同李某向刘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经清点和称重,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1000余颗重100余克,甲基苯丙胺晶体重约22克。2024年11月,京山市检察院以金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日前,法院采纳西甲直播全部指控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刘怡廷 通讯员左昊泽 吴思卓)

[责任编辑: 樊悦池 朱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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