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了入户费,怎么仍是黑户?
湖北利川:依法引导侦查精准指控天然气领域职务侵占犯罪
本报讯(记者戴小巍 通讯员曾静 贺晓)“现在只需在手机上搜索我们公司的服务号,进入服务号就可以申请开户和交费,省去了中间环节,老百姓用气更放心。”近日,面对前来回访的湖北省利川市检察院检察官,某乡镇天然气公司(下称“A公司”)负责人详细介绍道。
2024年10月,A公司摸排发现,服务片区内有200余户天然气燃气表未在该公司登记注册,燃气表户号属于黑户,但涉事用户均表示燃气表安装是委托A公司员工谭某办理,入户费和燃气费均已按市场价缴纳。
原来,A公司员工谭某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在收取用户天然气入户费和燃气费后,自行在网上购买燃气表给用户安装,仅向A公司上交部分燃气费,剩余的钱则装入自己的腰包。由于燃气表安装后可以正常使用,用户未及时发现其中猫腻。当有用户尝试自行缴纳燃气费时,才发现系统内未查询到自家户号,便将此情况反馈给A公司。经自行调查,A公司发现了负责该片区的员工谭某“偷梁换柱”的行为,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因涉案人数众多,乡村用户又多以现金方式缴纳费用,并且大部分村组是由组长代收后统一交给谭某,为准确认定谭某侵占金额,公安机关立案后,邀请利川市检察院依法介入。承办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固定涉案时间段缴费用户在A公司系统登记状态、本市天然气管网安装和燃气费收费标准等证据,仔细核查谭某代收开户费和燃气费以来的上户记录、转账记录及抄表记录,统计谭某自行购买的燃气表数量,并根据证人证言和谭某的供述,将涉案用户信息汇总成表,以图表形式列明谭某涉案金额,共计132万余元。
对于谭某提出的犯罪金额应扣除其自行购买燃气表、报警器的费用,检察官认为,谭某自行购买燃气表、报警器的开支属于个人为掩盖侵害行为或者完成职务流程的犯罪成本,不影响犯罪金额的认定。在司法机关的督促下,谭某先后退还A公司部分损失。
2025年6月3日,利川市检察院以谭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利川市法院提起公诉。9月5日,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谭某继续退还A公司损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燃气表被依法予以没收。
针对该案暴露出的管理漏洞,西甲直播与公安机关协助A公司进行整改,完善管理制度,将原来需上门抄表的机械燃气表更换成无线远传膜式燃气表,以线上收费取代人工收费,该公司可实时查看用户燃气使用状态,彻底阻断工作人员“暗箱操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