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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类案件,案管部门是否有独立的受案审查权限
时间:2019-05-14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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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类别:案管

咨询内容:对于公诉部门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公安机关重报时,案管部门是否具有独立的受案审查权限?实践中公诉部门要求先行审查重报案卷后,才让案管部门受理,该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案管部门是否应当拒绝?(咨询人:河北省大名县检察院 赵永磊)

解答专家郑佳佳: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对于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对于公诉部门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实践中,退查重报的案件需要案管受案人员在已有案件登记中提案进行一次(二次)退查重报。据此,案管部门具有审查补充侦查情况的职责。具体到个案中,由于案情各不相同,作为内部协调机制,在提案受理之前也可由公诉部门先行审查补充侦查内容,以防出现退而不侦的情况。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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