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调查发现,具有相同身份信息的两个“刘某某”在同一时段不同监狱留下了服刑记录——
真相查清,他不用再背黑锅了
“身份信息更正后,我心情轻松多了,现在我找了一份不错的工作,生活还算可以。”近日,山西省襄汾县检察院检察官在跟踪回访一起申请监督案时,监督申请人刘某某说。
来自异地的监督申请
“有人冒用我的身份信息进行犯罪,使我的名誉受到了侵害,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2024年5月10日,来自山西省夏县的监督申请人刘某某向襄汾县检察院提交了一份检察监督申请书。
据刘某某陈述,2024年3月,他在购置房产时发现,自己的个人征信中莫名多出了强迫卖淫罪的罪名。在公安机关查询后得知,“自己”曾在2008年因犯强迫卖淫罪被襄汾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不明所以的“被犯罪”,让刘某某突然想到几年前的一次饭局上,邻村的卫某某在向朋友介绍自己时说的一句话:“这是真刘某某,我是假刘某某。”当时的刘某某如堕云雾、不明所以,如今看来,卫某某的话另有深意。
“我申请对当年的刑事案件进行监督,更正案件中涉及的我的身份信息,并将我强迫卖淫罪的犯罪前科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系统中清除。”刘某某递交申请书时,还一并提供了疑似冒用其身份信息人员的相关线索。“我大概知道冒充我的人是谁,但我不能确定,还得你们去调查核实,为我讨个说法。”
“每一个案件都承载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着民生、牵动着民心,要真正把当事人的事放在心上,务必查明真相,还当事人以清白身份。”襄汾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权建威听取接访汇报后,当即提出要求。
辗转多地追查真相
为了从源头上查明案件事实真相,2024年5月13日,襄汾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从法院调取了“刘某某”强迫卖淫罪的刑事侦查卷和审判卷,以及西甲直播办理批准逮捕及审查起诉等相关案卷,经审查发现,案卷里的“刘某某”与监督申请人刘某某的姓名、身份证号、户籍证明信息等个人身份信息从表面上看完全一致。
后经初步调查,犯强迫卖淫罪的“刘某某”于2008年入狱,2013年在潞城监狱服刑期满出狱。而监督申请人刘某某在2009年至2016年,因另案不同罪名在阳泉第二监狱服刑。具有相同身份信息的两个“刘某某”在同一时段不同监狱服刑,证明两个“刘某某”中必有一人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情形。
循着已查明的案件信息和监督申请人刘某某提供的线索,2024年6月,办案检察官辗转运城、长治、阳泉等地,对两个身份信息一致的“刘某某”启动调查程序。
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办案检察官又调取了刘某某、疑似冒用者卫某某的户籍信息,曾分别在潞城监狱和阳泉第二监狱服刑的“刘某某”的指掌纹和照片等相关档案信息,以及在山西省公安厅指掌纹系统中卫某某的指纹捺印等,进行甄别、比对。随后,襄汾县检察院请山西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在潞城监狱服刑的“刘某某”留存的指纹捺印和山西省公安厅指掌纹系统中卫某某的指掌纹信息进行了鉴定,证明二者的指纹捺印出自同一人。同时,通过初步比对潞城监狱提供的“刘某某”的照片和卫某某的户籍信息登记照片,该院进一步判定,在潞城监狱服刑的“刘某某”与卫某某为同一人。
发出检察建议推动纠错补漏
2024年9月,针对“刘某某”强迫卖淫案中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情形,襄汾县检察院向襄汾县公安局及县法院分别制发了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案涉“刘某某”的身份信息予以纠正,将监督申请人刘某某因该起强迫卖淫案存在的犯罪前科劣迹在相关平台上予以彻底删除。
公安机关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于2024年10月启动调查核实、身份信息纠正程序。经查,卫某某对其冒用刘某某身份信息的事实供认不讳。10月17日,襄汾县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将案涉刑事判决书中“刘某某”的身份信息均更正为“卫某某”的相关信息。目前,在襄汾县检察院的督促下,公安机关已启动将刘某某强迫卖淫罪的犯罪信息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系统中予以核销的程序。
历经5个多月,办案检察官辗转千里调查取证,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以圆满结果还了当事人一个公道。
“西甲直播办的是案件,守的是民心。对案件当事人而言,公平正义的实现,不仅要在实体上得以确保,而且要在程序上实现得更好更快,更要在效果上让他们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这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监督案件的办理,很好地贯彻落实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临汾市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董新宇说。
(本报记者吴杨泽 王鹏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