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甲直播

西甲直播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国古代慎刑思想的多元实践
时间:2025-11-27  作者:夏婷婷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字体:  

从理念传播到制度构建再到司法实践的完整体系

中国古代慎刑思想的多元实践

慎刑思想是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的重要思想,这一思想形成了从理念传播到制度构建再到司法实践的完整体系。它不仅体现了古代先贤对民命的敬畏之心,也体现出古代统治者的仁政理想。慎刑思想在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具有独特的司法智慧和实践理性。

慎刑思想的教谕功能

氏族社会时期,慎刑思想就已经出现。皋陶曰:“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对偶然的过失,再大的罪过也给以宥赦;对明知故犯的罪恶,再小也处以刑罚;罚罪有疑问就从轻发落,赏功有疑问却从重给奖;与其杀害无辜的人,宁可犯不执行常法的过失;这种好生的美德,已经融洽到人民心里,因此,人民都能守规矩,不犯国法。皋陶这是对帝舜慎用刑罚、凝聚民心、国治有序的夸奖。这句话被法史学者当作上古时期慎刑思想的代表名言。宋人蔡沈在朱熹观点的基础上对这句话解释为:“辜,罪;经,常也。谓法可以杀,可以无杀,杀之则恐陷于非辜,不杀之恐失于轻纵。二者皆非圣人至公至平之意。而杀不辜,尤圣人之所不忍也。故与其杀之而还彼之生,宁姑全之而自受失刑之责。此其仁爱忠厚之至,皆所谓好生之德也。”犯罪是经常存在的,法律可以杀人,也可以不杀。杀人害怕无辜的人受难,不杀害怕放纵了罪人。这两者,都不是圣人想达到的公平公正的境界。杀害无辜的人,尤其是圣人所不能容忍的,所以与其杀了他不如放他生还,宁愿自己承受失刑的责任。这表现了圣人仁爱忠厚的品性,也就是所谓的好生之德。

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对慎刑思想的确立和强化。唐代帝王尤重对慎刑思想的诠释和实践,例如,上元元年,肃宗皇帝诏曰:“自古百王,钦慎刑法,盖以法者人之命,刑者国之权,苟或失其科条,固难措其手足。顷或奸臣擅命,中兴不修,造次便行,哀敬何在?自今已后,其有犯极刑者,宜令本司依旧三覆,庶平反之际,人谓不冤,幽明之间,理皆无滥。”唐肃宗对慎刑的要求是要做到幽明两界,皆无冤滥。同时,历代统治者也笃信《易经》中的解释和天象中的提示。《象》曰:“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慎刑如山,不留如火”,唐代经学家孔颖达认为:“火在山上,逐草而行,势不久留,故为《旅》象,又上下二体,艮止离明,故君子象此以明察审慎用刑,而不稽留狱讼。”按照《易经》中的说法,火在高处,明照四方,正如君子有明照之象,所以要“明慎用刑”。但“明”并不意味着可以有恃无恐、自恃聪明,故要戒“慎”。在卦象中,明而止即为慎象。北魏太和十二年八月有“月蚀慎刑诏”,该诏书内容是:“日月薄蚀。阴阳之恒度耳。圣人惧人君之放怠。因之?设诫,故称‘日蚀修德,月蚀修刑’。迺癸巳夜月蚀尽,公卿已下,宜慎刑罚,?答天意。”可见,统治者还将慎刑与天象相结合,认为“日蚀”“月蚀”这些天象都具有警示作用,其中“月蚀”意味着需要修刑,慎刑罚就是对天意的最好回应,所以,公卿以下皆须审慎用刑,戒冤滥的发生。

司法官对慎刑思想的具体实现

慎刑就要恤刑。《舜典》曰:“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钦”是“敬”的意思,“恤”是“慎”的意思,此句重在强调“惟刑之恤者,惟慎刑也”。《礼记·王制》有云,“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三刺”“附从轻,赦从重,凡制五刑,必即天论”。西周时期,中央司法官在处理听讼断狱之事时,必先讯群臣,二讯群吏,三讯万民。对附加的刑罚,力求宽出、从轻为宜。要注意附入从宽典,赦出从极条。凡断五刑,必须与天理相吻合。南北朝时期,北魏宣武帝曾下诏,诏书内容包括对明察五听审讯的要求、对枷杖刑具规格要求以及对中央到诸州各级司法官矜恕折狱,减少使用酷刑的要求。北魏王叡做御史官时,上言说为治之要略有五事:“一者慎刑罚,二者任贤能,三者亲忠信,四者远谗佞,五者行黜陟。”其中将慎刑罚列于首,不仅是因为“钦恤惟刑”的要求载于《唐典》之内,更是由于慎刑罚有其治国理政的实际价值,君主如果能够明刑罚则奸宄息,政治风气自然会朝健康态发展,总的方针就是慎刑罚、重民命、防冤滥。

死刑犹须慎。慎刑的概念广于慎杀,慎刑重在强调慎用刑罚,慎杀则强调慎用死刑。在“晋弓工妻”的故事中,弓匠三年制成一弓,晋平公用此弓却射不穿一重甲衣,欲杀弓匠,弓匠妻子为其夫辩白时说:“妾闻羊牛践葭苇,周王恻然痛之,恩且及草木,而况不辜乎?秦穆公有盗食其骏马者,反饮之酒。楚庄王臣,有牵夫人之衣者,悉令绝缨。此三君者,仁著于天下,卒享其报,名垂至今,慎杀也……”弓匠妻子列举的周王、秦穆公、楚庄王都是历史上的贤君,她认为他们能名垂千古,在于他们三人都心怀仁恕,慎用杀伐之权。

三法司为古代中央司法机构,大理寺乃人命所系之司,刑部、御史台都承载着对人命案件的复核和监察职能,因此,中央司法官为防止冤案的产生,所肩负的责任更重。皋吕、于张(皋陶、吕侯、于定国、张释之)皆做大理寺官,四人被视为“庶狱明慎,刑辟端详”的代表,皋陶明于五刑,开慎刑之端,吕侯创设赎刑,于定国决狱平法,务在哀蠲,罪疑从轻,加审慎之心,故有“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于定国为廷尉,民自以不冤”之说。中国古代的“慎杀”理念深刻地揭示了如何让君主的仁恕之心具体化为司法官员“哀矜折狱”的职业操守。中国古代的“慎杀”传统经由历史故事的劝谕与贤臣的司法实践,已然从一种治国理想逐渐沉淀为一种明确的司法责任。

在充分驳辩中让慎刑思想发挥实际功能。人命案不同于普通刑狱,负责审判定罪的司法官应不厌精详、慎之又慎。但是,一人的聪明才智是有限的,同僚、官属的集体智慧是无穷的。为此,古代司法机构专门设计了驳辩机制,确保案情能够得到充分讨论。这就将慎刑思想从司法官员的个人操守上升为制度保障。例如,当刑部与大理寺审断意见相左时,可往复辩驳。这并非简单的权力制衡,更是慎刑思想在争议案件中的真正实现。到了明代,这种驳案技术已经发展得相当成熟,甚至出现了各种技术性总结。明代大理寺卿王概在其《王恭毅公驳稿》中,对驳稿诸式进行了总结。其总结出的驳稿程式大概有九种,分别为驳正式、违式式、不服辨式、有词式、参看招式、查原发式、查别起驳式、照驳式、调问式。每一种驳稿程式都对应着公文的写作体例和说明的重点。如“驳正式”的体例为:大理寺为某事据左寺案呈该刑部某清吏司,发审犯人几名、某等几名、各某罪,系某等项发落云云。除审拟合律外,参看得数内某犯,该前罪合拟如何为允,今拟如何欠当,缘罪无出入就驳径自改正,与某等几名俱如拟发落,今出某字几号勘合回报施行。从驳稿所列“驳正式”的文书写作体例可见,其用于一类拟律欠妥给予驳回自行修改的案件。这种高度格式化的驳议程式,为慎刑思想提供了稳定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文本载体,使其不再依赖于司法官员的个人自觉,而是更加看重在文书往来过程中,意见相左者可以反复推敲,力求案件精准解决。

除了驳稿体例样式的成熟,具体案例更能生动地展现驳辩过程中司法官员对慎刑思想的坚守。唐明宗天成三年七月,奉先令王延朗奏劾宗正卿李纾授予陵台县令张保嗣等各虚称试衔。大理寺断以诈假官论,刑部详覆,称非诈假。大理执之,召两司廷议,刑部理屈。该案刑部和大理寺的争议点是案件的定性问题,刑部不同意大理寺的定罪,认为李纾不构成诈假官,之所以在是否构成诈假官的问题上存在争议,是因为当时对“试衔”的规定不严格,有在考试问题上做手脚,甚至存在虚假考试的现象。最终,皇帝召集众臣展开廷议——最高级别的驳辩方式,由皇帝亲自参与,最终采纳了大理寺的意见,认定李纾构成诈假官罪。皇帝同时下诏强调:“天下州府,例是摄官,皆结试衔,或因勘穷,便关诈假。已前或有称试衔,一切不问,此后并宜禁止。”借此诏令完善了“试衔”制度。“诈假官案”完整地展示了法司之间从分歧到驳辩再到裁决的全过程,但这并非部门之间的权力斗争,而是在重大疑难案件上力求实现“疑罪惟轻”的慎刑宗旨。

我国古代的慎刑思想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瑰宝,对当代司法实践仍然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首先,慎刑思想蕴含着重民命的人文关怀精神,为在司法办案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供了历史文化滋养。例如,古代慎刑思想中所蕴含的“哀矜折狱”的观念,内蕴法理情的协同,启发司法人员在严格执法、依法裁判的同时,关注案件的特殊情由及其背后的社会问题,力争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重实现。其次,司法公信力的建立离不开技术性和伦理性的双重支撑。如北宋利用碑刻的直观方式向官员和社会传递慎刑思想,其教育的主体更加侧重于官员群体。当今,对司法从业人员进行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司法从业人员的慎刑、慎断意识显得尤为必要。再次,传统司法中通过驳议、复核等制度,强制要求司法官员对案件反复推敲,本质上是通过程序性规定来约束司法权,防止司法人员个体的主观臆断。当前,可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合议庭评议制度、死刑复核制度,让慎刑思想贯穿实体和程序全过程,以制度化的审慎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作者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 张宁 朱晓然]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