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甲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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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采风]一份沉甸甸的检察建议
时间:2018-12-22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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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来回音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向相关部门送达检察建议

“600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回来了,回复函我们今天就送过去。”近日,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检察院接到了潍坊市国土资源局的电话。

今年3月,奎文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1年夏天,潍坊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竞得相关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了挂牌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相关条款,该公司应于成交日后30日付清成交价款的50%,交后60日内付清剩余成交价款。但是该公司在缴纳了部分出让金后,余款在超过规定时限后却迟迟没有缴纳。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向该公司发出了限期缴纳成交价款的通知后,该公司仍旧没有缴纳。

针对这一情况,奎文区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进一步了解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情况,并与国土资源局加强沟通交流,围绕该企业对中标国有土地的余款缴纳情况进行了核实,查明该公司仍欠缴600余万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事实和经过。

该院及时召开了案件讨论会议,认真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向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追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接到检察建议后,潍坊市国土资源局非常重视,积极研究具体处理意见,主动与检察院进行沟通对接,进一步加大追缴力度,向该公司催收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最终,该公司将欠缴的600余万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数缴纳。

得知这一结果后,国土资源局立即书面回复检察院,同时电话告知了这一结果。

今年以来,奎文区检察院大力加强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以办案为中心,立足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搭建了各部门协作工作机制,通过案件线索移送反馈、强化经常性工作联系、联合监督检查、信息资源共享等方式,形成行政执法监督合力。

(本报通讯员 玄承瑛 王芳)

规范管理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勘察环境污染现场

“我局接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厂家及个人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刘某移交到公安机关查处,同时要求涉及单位和人员消除环境影响,在全市范围内展开清查行动……”7月10日,一份寿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检察建议书的回复》送到了寿光市检察院。

今年4月,寿光市检察院在办理胡某涉嫌污染环境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胡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寿光东泽汽修厂等大量收购废机油并处置、倾倒,严重污染环境。寿光市环境保护局作为监管部门,存在对于辖区内废旧机油处置监管不力的行为。

发现线索后,寿光市检察院民行科多次走访调查,依法查明寿光市东泽汽修厂及张某、程某、刘某存在违法出售、运输、购买废旧机油的行为,同时调查显示,废旧机油的处置存在行业乱象,缺乏规范化管理。6月4日,该院从保障环境、履行监督职责出发,依法向监管部门寿光市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寿光市环境保护局对寿光市东泽汽修厂张某、程某、刘某等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汽修厂违规出售废旧机油行为和个人非法购买、运输、销售、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彻底消除废旧机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寿光市环境保护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行动,对东泽汽修厂、张某、程某依法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对刘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移交到公安机关查处,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展开清查行动,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废机油、废油桶、废漆桶类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关于报送废机油、废油桶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摸底排查情况的通知》等文件并下发执行,进一步规范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本报通讯员 刘珊)

督促追缴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到有关房地产公司了解情况

“今后在经营中一定会更加注重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诸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某表示。该公司在诸城市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一个月内,就将欠缴的1103万元人防易地建设费全部交齐。

诸城市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注重发挥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依法行政、维护公益的积极性、主动性,督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3000多万元。

房地产开发单位不缴、少缴或者拖延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现象违反了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对此,诸城市检察院开展了对人防易地建设费缴纳情况的专项监督活动。

该院对全市2014年以来全部房地产项目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情况的信息进行了采集,并通过行政检察监督大数据平台进行数据分析,发现13处房地产开发项目虽然申请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但没有及时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涉及资金共计3000多万元。

结合前期工作,今年3月,诸城市检察院向诸城市人防办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人防办严格依法履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向相关房地产开发公司催缴拖欠的人防易地建设费。

接到检察建议后,诸城市人防办高度重视,及时向市政府做了专题汇报,对13家拖欠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开发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但部分开发单位以各种理由推拖。

“经过多部门的共同努力,已追缴11个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共计3324万元。”9月中旬,诸城市人防办就追缴情况再次回复诸城市检察院。收到回复后,该院针对剩余未缴项目继续监督,积极督促人防部门追缴剩余钱款。

“西甲直播发出的检察建议,解决了困扰我们多年的问题。”诸城市人防办负责人对民行部干警说道。该项工作也得到了诸城市委主要领导的肯定,诸城市委书记作出批示,“市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有效切入点,收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报通讯员 王金祥)

再审改判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耐心解释案件进展情况

“张检察官,这份判决我不服!我既没贷款,也不知道有这个官司,法院为什么执行我的财产?”2017年8月10日,肖某来到潍城区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受理了该案。接下来的3个月,该院民行科干警先后前往法院、农商行、派出所、监狱、村委等处取证28次、调查当事人等相关人员20余人次、申请笔迹鉴定2次4处,与法院的承办法官沟通3次,终于查清事实。

2009年2月,潍坊农商行潍城支行诉至法院,要求肖某、王某连带偿还贷款本金10万元。同年8月,法院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其中肖某尚欠贷款本金5万元,利息2.1万余元。法院审理过程中,直接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判决书。

王某因犯贷款诈骗罪尚在服刑,该笔贷款是他本人申请并全额收取使用,肖某并没有参与。至此,该院干警已经基本还原了事实,即王某冒用了肖某的身份向银行申请联保贷款,肖某本人并不知情。潍坊农商行潍城支行向法院提交的借款合同、存款凭证、取款凭证上的“肖某”不是本人所签,提交的肖某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公民身份号码登录表》等均系伪造。

据此,潍城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经再审,撤销了原判决并驳回原告要求肖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求。“感谢检察官!”肖某得到消息后,第一时间给检察官打电话表达感谢。

(本报通讯员 崔玉华 封小萃)

要回承包地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现场了解土地承包情况

“俺的承包地,检察院帮着要回来了。”青州市黄楼街道办的67岁村民贾老汉逢人就说。原来贾老汉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承包了村里1.8亩土地,几年后转包给了同村村民小贾,转包后前几年都能收到租金,2004年开始就没再收到租金。

贾老汉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希望要回土地和拖欠的租赁费。仲裁委支持了这一主张。但是小贾拒不履行裁决。贾老汉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小贾认为双方在租赁合同上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法院应不予执行,依此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确实没有订立仲裁条款,进而裁定对仲裁决定书不予执行。

这下贾老汉着急了,自己的承包地还要不回来了?一次偶然的机会,老贾遇到了青州市检察院下乡普法小分队,经过咨询得知检察院还能对法院的非诉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很快向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

6月13日,青州市检察院经审查受理了老贾的申请,民行检察官接到案件后,先实地走访村委了解情况,确认了贾老汉的申请材料所述皆为真实。检察官想组织两人进行调解,但两人各执一词,难以达成共识。

因为地上附属物清理较为困难,检察官选择回归案件调查。该院检察官发现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一方可以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不以合同约定仲裁条款为前提。且本案中从申请人申请仲裁起,直至仲裁裁决作出,被申请人全程参与了仲裁过程,仲裁决定书作出后,被申请人亦并未向法院起诉,这说明被申请人以实际行动表明其接受仲裁管辖,仲裁裁决应依法生效。申请人申请法院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立案执行。

检察官将这一审查结果告知了双方,小贾还是拒绝执行。青州市检察院于今年7月,向法院发出了对该案仲裁决定书立案执行的检察建议。法院接受了建议内容,回函表示采纳检察建议,法院将进一步执行仲裁决定书内容。

(本报通讯员 刘俊英 胡坤)

恢复执行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认真听取申请人陈述

4月11日一大早,李某带着满腹委屈来到潍坊市寒亭区检察院。“我啥也不知道,凭什么就把我的房子卖了?”

据李某所说,2014年李某与当地某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65万元的合同。后来,李某由于生意失败,无法按约归还银行借款。银行在2016年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归还借款及利息。法院支持银行诉求的判决生效后,因李某一直没有还款,银行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在没有接到执行通知的情况下,法院就拍卖了李某名下的房产。

“如果李某所说属实,那其中必然有不符合规定的一环。”李某走后,检察官到法院调取了该案的审理和执行卷宗。检察官仔细认真翻看着卷宗,层层梳理法律关系以及涉及的法律问题,终于查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2017年6月13日,法院立案执行该案,虽然制作了执行通知书,但未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李某。同年11月7日,银行向法院申请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今年2月6日,法院裁定拍卖李某名下房产一套,但裁定书同样未送达给李某。拍卖所得价款支付给了银行,用于清偿李某的债务,剩余部分退还给了李某。

今年4月,寒亭区检察院召集李某和银行的相关负责人一起进行调解。同时,针对法院在此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送达问题,寒亭区检察院于5月2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纠正相关行为,采取措施,规范执行程序。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于8月初向寒亭区检察院送达了检察建议复函,写明经研究决定撤销原拍卖程序,并严格按法定程序恢复执行该案。

(本报通讯员 黄巧明)

同题·山东潍坊篇

文稿统筹:本报记者 卢金增 通讯员 刘宝玲

制图:张雪卉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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