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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运用法律智慧解决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认定新问题
时间:2019-02-12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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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3日,四川省西充县扶贫办原副主任何某,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我们西充县检察院在办理此案时曾遇到一系列法律难题,大家集思广益,成功公诉此案。

2018年5月,西充县监察委立案办理了何某挪用公款案。经监察委调查查明,2010年2月至2012年3月期间,何某通过向村干部打招呼,冒用村民借款名义,向12个贫困村扶贫互助社违规借用互助社扶贫互助资金(俗称“互助金”)34万元用于个人经商。

扶贫互助金是否属于公款?这是我院提前介入该案时遇到的第一个难题。扶贫互助社是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出现的一个新事物,主要是为发展生产性项目提供循环借款。按互助社章程规定,互助金来源既有国家财政下拨的公共资金,又有社员集资等其他资金。查询相关案例,既有认定为公款的,也有认定为集体资金的。我们在综合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后提出,互助金定性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本案涉及资金能否认定为公款,主办检察官认为,应根据实际查明的资金来源性质实事求是认定。后经进一步调查查明,涉案互助社章程载明的社员集资系虚假出资,所有资金均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这样,涉案的互助金性质显而易见。

何某并不直接经手管理互助金,行为能否认定为挪用?在解决资金性质认定问题后,这个关键问题涉及罪与非罪问题,引起很大争议。大家最先考虑的是:何某是否属于与互助社管理人员共同挪用?对此,经调查查明,何某借用互助金时,大多数互助社管理人员都进行了集体研究,借款也约定了利息,且互助社管理人员均未从中谋取私利。因此,认定互助社管理人员属于私自挪用依据不足,导致认定何某属共同挪用存在法律障碍。

何某身为扶贫办领导,挪用了扶贫互助金,如果不受到法律追究,于法于情不符。办案人员转变办案思路,再次全面分析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我们进一步查找相关规定发现,《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国有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令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将公款供个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虽然此规定当时主要针对的是国有企业上级指令挪用情形,但其基本精神可以适用于互助社上级领导指令挪用的认定。正确适用此规定的关键在于证明何某对互助社具有管理职责。在西甲直播建议下,监察委补充调取了相关证据,最终查实互助社的批准成立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都是县扶贫办。县扶贫办对互助社资金拨付、使用具有审批、监督职责。挪用公款罪的本质特征是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公共财产使用权,本案何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特征,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7月23日,西充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何某挪用公款案,全县100多名扶贫系统工作人员旁听了庭审。合议庭最终全部采纳西甲直播意见。

鉴于何某在宣判前,已全部退还挪用公款,法院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判决作出后,何某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张小芳/讲述 本报记者刘德华 通讯员张晓波 欧阳芳/整理)

(讲述人系四川省西充县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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