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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四川崇州:实质化提前介入经济犯罪案件优化“案-件比”
时间:2020-10-19  作者:查洪南?高媛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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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式引导 一站式把关 全流程监督

四川崇州:实质化提前介入经济犯罪案件优化“案-件比”

本报讯(记者查洪南 通讯员高媛)近日,记者获悉,四川省崇州市检察院1月至9月的刑事“案-件比”为1.136。关于如何优化“案-件比”,崇州市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人以该院办理的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例介绍了工作方法。

2013年以来,被告人陈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或者借款给他人经商赚取高额回报为名,直接或者通过罗某等人向社会不特定主体宣传以借款的方式吸收资金,“借到”颜某、杨某等36人共计2271万余元。2015年8月,公安机关对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立案侦查。2019年11月4日陈某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由崇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今年2月11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移送起诉的犯罪金额有220余万元,但涉案人数众多,有多起犯罪事实并未查清,部分关键证据也未收集齐全。

为确保在一个月内提起公诉,该院决定实质化提前介入,即由员额检察官带领检察官助理到公安机关“入驻式”引导取证。入驻后,检察官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将侦查思路从以报案人金额累加认定犯罪数额调整为以相关银行流水认定犯罪数额,不仅提高了取证效率,还使该案犯罪金额从最初移送起诉认定的200余万元变成最终以2200余万元提起公诉。同时检察官亲历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提取银行转账数据等侦查活动,全程以庭审证据标准督促引导调取被害人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共200余页,全面客观有效收集证据。

由于该案被害人人数多、金额大、社会影响恶劣,陈某最初拒不认罪。针对这一情况,承办检察官在向陈某释法说理、详细讲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向其开示了收集在案的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使陈某最终真诚悔罪并认罪认罚。

今年3月11日,崇州市检察院对陈某提起公诉。3月24日,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9万元。宣判后陈某未上诉。

“经济犯罪案件证据一般都比较复杂,检察官第一时间引导侦查,避免了案件反复退侦、回流和延期,也大大缓解了基层警力紧张的问题。”崇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此举措表示欢迎。

由此,崇州市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会签了《经济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工作办法》,将“实质化提前介入”落地落实,成为一项机制。同时,成立专门工作室,由员额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定期或受邀至工作室,对所有经济犯罪案件开展“实质化提前介入”,实行“一站式”把关,对侦查、补查活动全程引导、全程监督,对法律文书、卷宗材料进行预审,督促公安机关落实补查提纲和纠违意见,跟踪补查及纠违效果。

该院案管部门负责人介绍,“实质化提前介入”机制运行以来,已有8件经济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无一例案件“带病”进入检察环节。经济犯罪案件办理时长从平均4个月至5个月缩短至30天左右,“案-件比”从2019年的4.2优化至1.1。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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