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依法完成强制腾房,请在场检察官、社区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检查验收后在执行笔录上签字。”随着法院执行人员为房屋贴上封条、布告,撤掉警戒带,一辆辆拖着家具家电的三轮车驶离,现场执行总算告一段落。看到申请执行人满意的笑容,我长舒了一口气。
身背两笔欠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事情要从王某、桑某诉薛某、丁某借贷纠纷案说起。
2014年初,薛某、丁某夫妇以承包工程为由,向桑某借款。桑某分别于2014年3月23日、2015年6月30日、2016年1月24日向薛某账户转账共计4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2%。双方结算利息后,薛某、丁某分别于2018年1月25日、26日向桑某出具三张借条,金额总计59.4万元,第一张载明:“今借到桑某现金20万元,月付利息2000元。”第二张载明:“今借到桑某现金30万元,月付利息3000元。”第三张载明:“今借到桑某现金9.4万元。”同月26日,双方签订《房屋抵押合同》,约定薛某、丁某夫妇以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城区某处的房屋及土地为59.4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6年初,薛某、丁某夫妇以承包工程为由,向王某借款。王某于2016年至2018年间分3次借款给薛某、丁某共计29.5万元。2019年2月3日,双方结息后,薛某、丁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金额分别为27.72万元、9.44万元、7.23万元的三张借条(共计44.39万元),借据注明若薛某、丁某在工程完工后不还款,则用薛某、丁某夫妇以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城区某处私房(同上一处)做抵押,借条上未约定利息。
因薛某、丁某夫妇未按约还款,桑某、王某先后向公安县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0月,法院依法判决薛某、丁某偿还王某44万余元,偿还桑某75万余元。相关判决书生效后,因薛某、丁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桑某、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1月,法院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薛某、丁某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据此,法院将薛某、丁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予以惩戒。因两人去向不明,拘留措施未能实施。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薛某、丁某拒不配合执行工作,且下落不明,法院遂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相关文书。2021年9月6日,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薛某、丁某名下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城区的某处房屋。其间,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执行工作且不告知去向,于是,法院执行局依法决定强制腾房。
一通电话后,我们做足监督前准备工作
“小夏,明天上午9点,我们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强制执行,邀请你们现场监督。”
“王局长请放心,我们一定准时到场。”
不用过多寒暄,这个号码和声音我再熟悉不过了,从语气中我感受到法院对此次执行活动的重视,作为承办检察官,我不敢有半点马虎。
“现在到206会议室开个短会,刚才法院电话邀请我们参加现场强制执行,我把任务简单布置一下。”挂完电话,我立马在办公群里召唤大家。
人员、车辆、设备都已安排妥当,距离执行开始还有不到16个小时,还有很多细节需要确认,但此时只剩5分钟就要下班了,我赶紧驱车前往法院,希望能在参与执行前做足准备工作。
一到法院,执行人员把早已复印好的材料递到我面前。“我们料到你今天一定会来调资料,特意在这等你。”“谢谢!我来也是想着和你们碰头商议一下,确保明天执行顺利。”
半个小时过去了,我和执行人员仔细交换了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工作方案。
法院行使执行权,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双方都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安县法检两部门正是秉持着这一初衷,建立起常态化的沟通机制,携手谋求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大合力。
执行工作规范有序,检察监督权充分实现
第二天执行活动开始前,我和书记员再次仔细查看了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和执行行动预案。经确认无误后,法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了登记、包装、搬运、转移,我们依法参与了执行全过程并拍照摄像。
强制腾房结束后,执行人员带着我和社区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拿着查封清单在每间房屋一一核对,执行人员对没有搬离房屋的家具家电作了详细说明。在我们的共同见证下,强制腾退后的房屋被贴上了封条。
“此次现场执行活动,法院执行部门采取措施得当,程序合法,司法行为文明规范,没有发生违法行为。”“感谢你们的现场监督!”执行结束后,我笑着和法院执行局王局长握手。
西甲直播现场监督法院执行工作,有利于检察监督权的实现,促进法院执行活动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从而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讲述人:湖北省公安县检察院夏乙砚 本报记者蒋长顺 通讯员全早罗曼/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