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一年多后辞职,上年度绩效工资就没份?单位对绩效工资是否可自行设定发放门槛?在江苏省南京市某医疗机构工作的江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仲裁和诉讼均失败后,江某向南京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并在检察官帮助下要回了自己的绩效工资。
2018年8月,江某研究生毕业后入职某医疗机构,并签订3年劳动合同,约定江某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基本工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绩效工资由江某的工作业绩和单位相关规定考核确定。
2020年6月,因一直在单位从事辅助性工作,并考虑到工作岗位对将来发展帮助不大,江某提出辞职,经单位审批同意后江某正式离职。同年7月,该单位决定发放2019年度绩效工资,并规定绩效工资发放前已辞职人员不予发放。因江某6月已提交辞职报告,该单位决定不再向江某发放上年度绩效工资。江某数次争取,该单位都以发放条件系集体研究确定,且绩效工资不属于固定工资为由不予发放。
江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要求原单位支付2019年度绩效工资2万余元,仲裁机构和法院均认为江某提出辞职时,单位尚未明确是否发放上年度的绩效工资,单位设定的奖励性收入发放条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未支持江某的诉求。江某不服,2023年9月向南京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用人单位虽然可以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单位发放的是上年度绩效工资,江某完整地完成了上年度工作,以江某已提交离职报告为由不发放绩效工资,既不合情也不合理。”受案后,该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张英姿全面阅卷审查。
绩效考核制度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范畴,但绩效工资是以劳动成果确定员工薪酬的工资制度。劳动者虽已离职,但已实际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的发放标准应客观公允,发挥绩效考核促进员工良性竞争与用人单位共同进步的积极作用。为此,办案检察官多次与该医疗机构负责人沟通交流,引导其站在当事人角度换位思考。最终,该医疗机构被检察官说服,决定补发江某2019年度的绩效工资,江某也随即撤回了监督申请。
近日,江某的父亲给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写了一封感谢信,对办案检察官“晚上8点还在加班工作,联系我征询意见”的负责态度,以及“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的优良作风表示感谢。
(本报记者雒呈瑞)
◎办案检察官说
“民事检察工作必须提高履职能力、加大办案力度,更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民事司法需求。唯有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将解决当事人切身利益作为工作的落脚点和出发点,民事检察监督才能体现价值、赢得认同。江某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用人单位以其已提交辞职报告为由拒绝发放上年度绩效工资,明显不合情理。虽然工作单位对绩效工资发放有一定自主权,但自主权应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行使,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张英姿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