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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检察故事汇】网络主播陷入“霸王合同”陷阱
时间:2026-03-27  作者: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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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格式条款” 

网络主播陷入违约陷阱


讲述人: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 吴有兰

“劳有所得”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但与传统就业形式相比,新业态劳动者面临更多的维权难题。

2024年1月,网络主播小美(化名)向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哭诉其因“讨薪难”被迫离职,却反被原公司诉至法院,判令承担高额违约金。凭借职业敏感,我们认为案件背后必有隐情。

2022年4月,小美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了《主播艺人合作合同》,约定合作期限为两年,截至当年8月,小美共领取了5个月的直播报酬2.9万元。但公司迟迟未支付9月、10月的直播报酬,催要无果后,小美迫于生活压力离职跳槽。

让小美想不到的是,2023年3月,“老东家”某传媒公司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以违约为由要求其赔偿违约金近16万元。小美认为,公司拖欠报酬在先,反倒要求自己赔偿高额违约金,法院绝对不会支持,因此并未出席法庭。没想到,一审法院竟支持了某传媒公司的全部诉求。小美因忙于工作错过了上诉期,直到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对小美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扣划了部分存款后,小美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即向法院申请再审,但被裁定驳回。

鉴于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社会关注度较高,我们就该案组织了公开听证。听证员虽来自不同行业,但大家一致认为“主播在签约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且某传媒公司拖欠主播报酬存在过错”。这是群众朴素的认知,法律上的公平公正能否与群众的朴素情感同频共振?

公司拖欠主播报酬,合同中难道没个说法?面对我们的询问,小美表示,入职时所签的合同是公司事先拟定的,因不懂法,只是简单核对自己的报酬就签字了,对合同的性质、违约金等条款细节并没有特别注意。我们审查发现,合同中对某传媒公司拖欠报酬等违约行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未作任何约定。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案涉合同是某传媒公司为重复使用而制作的,其明显不合理减轻公司自身责任,且未向合同相对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2024年7月,法院采纳我们提出的监督意见,对该案裁定再审。

再审期间我们与法院启动联合调解机制。为实现情理法相融,我们还找到最高人民法院对类似情形的裁判案例,若主播违约给平台企业造成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违约金应以网络主播从平台企业中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基础。本案中,原审法院依据无效的违约条款,判决小美给付近16万元违约金明显超出小美的实际收益2.9万元,应当予以调整。

在我们的不懈努力下,某传媒公司放弃了高额索赔,2024年8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吴怡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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